我什麼時候必須在法律上接受客戶對商品提出的退貨或退款請求?

首先,閣下的退貨/退款政策應管制閣下必須在法律上接受客戶對商品提出的退貨或退款請求的情況。

客戶什麼時候可以拒收貨物?

如果滿足以下任何條件,客戶有權拒收貨物並獲取全額退款:

  • 貨物有缺點;
  • 貨物質量未如理想;
  • 貨物與描述不符; 
  • 貨物與客戶訂購的貨物不同; 或
  • 賣方未在約定日期交貨(賣方未將延遲通知買方,而且買方強調需要準時交貨)。

當買方以合法理由(以上所列原因之一)拒收貨物,閣下作為賣方不能強制要求買方退貨,而買家只需要告知閣下他/她/它拒絕接受貨物,例如買家可能只聯繫閣下、自行退貨,或要求送貨員將貨物退還給閣下。

限制和例外

有效的拒收

可是,要有效拒收貨物,買方必須明確表明貨物尚未被接受並由賣方承擔風險; 換言之,買方對貨物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 ,當發生以下任何情況時,買方將被視為已接受貨品:

  • 買方告知賣方他已接受貨物; 
  • 當貨物已交付給買方,而他/她/它對待貨物的行為與賣方的擁有權不一致(例如買方聲稱擁有貨物的所有權,然後轉售貨物);或
  • 經過一段合理時間 (「經過一段合理時間 」可由買方是否有合理機會檢驗貨品來判斷) ,買方保留該等貨品而不給予拒絕收貨通知。

退貨

當買方被視為已接受貨品時,即使買方後來發現問題或缺點,買方也無權退貨和要求全額退款。相反,如果閣下不以新的貨品取替退回的貨品,買家在退貨時可能會起訴閣下及要求賠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香港法例為有利於買方的最低要求,閣下必須遵守。閣下企業的特定退款/退貨政策可能會對買方有利,若然如此,閣下的退款/退貨政策會決定最終閣下是否必須接受客戶對商品提出的退貨或退款請求。

重點摘要

  • 閣下的退款/退貨政策擁有判斷閣下是否必須接受客戶對商品提出的退貨或退款請求最終權力。
  • 然而,香港法例列明了有利於買方的最低要求。如果滿足某些有關貨物及其交付的條件,買方有權根據香港法律拒絕貨物並獲得全額退款。
  • 當客戶已接受貨物並發現它們有問題或缺點,閣下毋須全額退款,但閣下仍應在退貨時向他/她/它們更換貨物或提供賠償。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電子商貿消費者的保障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essentials-1920ise08-e-consumer-protectio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