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利得稅制度如何運作?

香港採用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任何人士,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受託人以及在香港經營任何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團體,均須就該等貿易、專業或業務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徵稅。居民和非居民之間沒有區別。此外,一般而言,即使匯往香港,在海外產生的利潤亦無須繳稅。

根據《稅務條例》,在以下情況下,任何人均須繳納利得稅:-

  • 他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 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取利潤;和
  • 利潤產生於或源自香港。

利潤是否產生於香港或源自香港可能取決於:

  1. 利潤和產生此類利潤的交易的性質。
  2. 產生此類利潤的業務的地理位置;作出決定的地點。
    1. 重點是獨立於先前或附帶交易的納稅人交易的地理位置。
  3. 海外業務存在: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而在海外沒有業務存在,則該業務賺取的利潤可能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利得稅評稅

應課稅利潤(或可調整虧損)是在基準期內產生於或源自香港的淨利潤(或虧損)[出售資產產生的利潤(或虧損)除外],按照《稅務條例》第 IV 部的條文。

首 200 萬美元的應課稅利潤的利得稅稅率,公司為 8.25%,非法人企業為 7.5%。超過 200 萬美元的應稅利潤,公司適用 16.5% 的稅率,非法人企業適用 15% 的標準稅率。

正常利得稅稅率 50% 的優惠稅率適用於:

  • 從“中短期債務工具”獲得或產生的交易利潤和利息收入;
  • 專業再保險公司或授權專屬保險公司的離岸業務利潤;和
  • 符合條件的企業財務中心、飛機租賃公司或飛機租賃經理的符合條件的利潤。

利得稅的豁免和扣除

以下款項不計入應課稅利潤:-

  • 從公司收到的股息;
  • 已計入應課稅利得稅的其他人的應課稅利潤中的金額;
  • 儲稅券利息;
  • 債券或外匯基金債務工具或以港元計價的多邊機構債務工具的利息和任何利潤;
  • 來自長期債務工具的利息收入和交易利潤
  • 符合條件的債務工具的利息、利潤或收益(於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發行);和
  • 就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投資計劃而獲授權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人而言,或向該人收取或應計就特定投資計劃而收取或應計的款項,或專員接納上述內容屬善意的情況下,根據適用的監管制度廣泛持有的投資計劃。

一般而言,納稅人在產生應課稅利潤時發生的所有支出和費用,都可以扣除。被禁止的扣除包括,例如,私人開支以及任何不為產生利潤而支出的款項;以及根據保險或賠償合同可收回的任何金額。

關鍵要點

無論居民身份如何,在香港開展業務所產生或產生的利潤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利得稅的徵收取決於若干地域和交易因素,以及一些例外情況。

參考:

利得稅: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cp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