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多種方式任命仲裁員或調解員, 這將取決於各方的情況。
仲裁主要建基於當事人間的同意,各方必須一致同意仲裁員的任命。這同樣適用於調解員的任命。另外,當事人也可以自由同意任命程序,具體將取決於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
在香港,閣下可以從三個主要組織找到仲裁員或調解員名單,即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如果各方無法達成協議而當事人選擇進行機構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代表當事人委任仲裁員。若沒有任命仲裁員的協議,法院將根據《仲裁條例》(第 609 章)第 24 條為當事人任命仲裁員。
例子
甲乙雙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他們無法就第三名仲裁員的任命達成協議。他們應如何委任第三名仲裁員?
在這種情況下,兩名被指定的仲裁員通常將委任第三名仲裁員。
另一方面,調解的過程並不是像仲裁那樣形式化。 即使當事人已同意調解,雙方也沒有義務指定調解員。 在香港,為協助中小型企業進行調解,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會提供支援,包括尋找合適的調解員。
重點摘要
閣下可從以下組織搜索仲裁員或調解員名單:
- 香港大律師公會
- 香港律師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參考資料
香港大律師公會:
https://www.hkba.org/zh-hant/Bar-List/arbitrators
香港律師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ttps://www.hkiac.org/zh-hant/arbitration/arbitrators/panel-and-list-of-arbitrators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 中小企爭議解決中心:
https://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SME_Dispute_Resolution_Centre_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