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在香港任命仲裁員或調解員?

現有多種方式任命仲裁員或調解員, 這將取決於各方的情況。

仲裁主要建基於當事人間的同意,各方必須一致同意仲裁員的任命。這同樣適用於調解員的任命。另外,當事人也可以自由同意任命程序,具體將取決於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 

在香港,閣下可以從三個主要組織找到仲裁員或調解員名單,即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如果各方無法達成協議而當事人選擇進行機構仲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代表當事人委任仲裁員。若沒有任命仲裁員的協議,法院將根據《仲裁條例》(第 609 章)第 24 條為當事人任命仲裁員。 

例子

甲乙雙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他們無法就第三名仲裁員的任命達成協議。他們應如何委任第三名仲裁員?

在這種情況下,兩名被指定的仲裁員通常將委任第三名仲裁員。

另一方面,調解的過程並不是像仲裁那樣形式化。 即使當事人已同意調解,雙方也沒有義務指定調解員。 在香港,為協助中小型企業進行調解,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會提供支援,包括尋找合適的調解員。

重點摘要

閣下可從以下組織搜索仲裁員或調解員名單:

  • 香港大律師公會
  • 香港律師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參考資料

香港大律師公會:

https://www.hkba.org/zh-hant/Bar-List/arbitrators

香港律師會:

https://www.hklawsoc.org.hk/zh-HK/Serve-the-Public/List-of-Legal-Service-Providers/Panel-of-Arbitrators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ttps://www.hkiac.org/zh-hant/arbitration/arbitrators/panel-and-list-of-arbitrators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 中小企爭議解決中心:

https://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SME_Dispute_Resolution_Centre_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