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一個法律程序,指法官/司法人員在法庭或審裁處開庭審理與訟各方之間爭議的法律程序。通常一方會向對方開展民事訴訟以解決商業糾紛。在香港,法庭及審裁處採取普通法辯論式訴訟的司法制度。
常見的糾紛領域
對於較常見的糾紛領域,企業應該多加留意以防範於未然。常見的領域包括:
- 僱傭糾紛
- 合約糾紛
- 破產及清盤
展開訴訟
當一方捲入商業糾紛時,他們或會寧願開展訴訟而不選擇調解或仲裁。原因如下:
- 未能在調解或仲裁中達成協議
- 若已有類似案件的裁決,則可以大約預測訴訟結果
- 代表律師會更投入參與訴訟過程
我應該選擇哪一個法庭/審裁處?
閣下展開訴訟的地點取決於所涉及糾紛的類型:
- 僱傭糾紛:此類紛爭可能源於工資、終止僱傭合約、強積金、假期、年終獎金或其他相關情況;若閣下捲入與僱傭合約相關的紛爭,應先向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以尋求初步諮詢或自願調解服務;若閣下希望向對方開展法律程序/針對對方的申索進行辯護,相關案件將於勞工審裁處進行聆訊,與工傷有關的申索則會於區域法院進行聆訊;僱傭申索可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及其他與僱傭相關的條例提出。
- 合約糾紛:企業與承辦商、供應商、買家或其他個人之間或會出現與合約相關的分歧。一方可向對方展開民事訴訟索償。若索償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案件則會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若索償金額超過港幣7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三百萬,案件則由區域法院審理;但若金額超過港幣三百萬,案件則會由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
- 破產:另一種提出索賠的方法是向對方開展破產程序。一般來說,這會是最後的手段。破產是一項向個人展開的法律程序。有關破產及清盤程序的事宜主要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
重點摘要
- 在香港展開訴訟,閣下需要向正確的法庭提出申請。
- 閣下展開訴訟的地點取決於所涉及糾紛的類型及索償金額。
參考資料:
- 律政司,“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https://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