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約?

當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合同中訂明的任何義務,即屬違約。

「義務」是指一方在法律上有義務在協議中履行的責任或承諾。

例子:

假設雙方簽訂了銷售商品的合同。買方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是在指定日期前付款。賣方的義務包括在指定日期交付貨物以及確保貨物符合雙方同意及相關的法定質量要求。

如果賣方或買方未能履行這些義務中的任何一項,即屬違約。

違約後會怎樣?

視乎違約的嚴重程度以及你對與雙方商業關係的重視程度,你可以選擇以非正式或正式的方式處理。

若你選擇以非正式的方式處理違約,你可以與違規方進行非正式談話。你可以透過這次談話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在合同所訂明的義務,並同意與他們進行非正式和解,以補償你因違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倘若你並未能成功以非正式的方式解決違約問題,你可以直接向違約方開展法律訴訟。作為開展訴訟的第一步,無辜方通常需要準備並向違約方發出一份名為「訴訟前信」(Letter Before Action) 的文件。

在訴訟前信中,無辜方會詳列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並為違約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糾正違約行為的機會。

如果問題在訴訟前信中訂明的日期前仍未得到解決,那麼無辜方可以正式向違約方開展法律程序(這些法律程序包括對有罪方提起訴訟)。

違約方的責任是什麼?

違約方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將因違反條款的類型而異。

法律區分了三種類型的合同條款:「條件」、「保證」和「無名條款」。

「主要條件」(Condition) 是協議的核心條款,此條件深入合約根層。值得注意的是,「條件」不同於在合同存在或特定義務變得可執行之前必須滿足的條件。

「擔保」是合約中較次要的條款,對合同的建立無甚影響。請注意, 「擔保」一詞在法律意義上亦不同於它用於描述合同中的陳述或合同前陳述的方式,例如,賣方是要出售的貨物的合法和受益所有人。

至於「中間條款」,其重要性均不足以被定義為“條件”或“保證”。 

法院在決定一項條款是「主要條件」、「擔保」還是「中間條款」時,通常會考慮合同的明示條款。

舉例而言,合約中可能訂明一項條款為「主要條件」。上下文也可能影響決策。例如,如果該條款出現在合同的「擔保」部分,則該條款可能會被視為「擔保」條款。雙方過去的交易(如適用)和任何貿易慣例也可能影響法庭的決定。

根據違反條款的類型,違約方將承擔如下責任:

  • 如果違反了某項「主要條件」,無辜的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因違反「主要條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 如果違反了「擔保」,無辜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任何損失,但無權終止合同。
  • 如果違反了一項「中間條款」,無辜方可以根據違約的性質及其後果,有權終止合同。無辜方同時有權要求違約賠償。

通常,違約方在違約後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項措施:

  • 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如果違反了導致終止權的條件或無名條款)
  • 繼續履行合同所訂明的義務,但起訴要求賠償(違反條件,但確認合同;違反保證;違反無約定期限,不產生終止權);
  • 向法庭請求特定履行*、糾正、禁令或撤銷的命令

(*特定履行是要求特定方執行特定行為的命令 – 例如履行其合同義務。禁令是法院發出的命令,要求違約方停止執行特定行為。撤銷是指合同被擱置,當事方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例如,可能要求一方退還已支付的任何款項或退回已交付的任何貨物)。

減輕損失的義務

因違約而決定起訴的一方有義務減輕其因違約損失。 在本質上,這項義務要求索賠人採取一定的合理措施以減少任何進一步損失的發生。 如果不採取這種合理的措施,索賠人可能無法就違約造成的損害得到充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