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有效合約的關鍵要素是甚麼?


大多數人認為,一旦一方提出要約而另一方承約,合同便隨即成立。然而,要建立有效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雙方必須滿足以下六個要素:

(i)   要約

(ii)  承約

(iii) 意圖產生法律關係

(iv) 代價

(v)  行為能力

(vi) 確定性

以下將逐一闡述六個有關合同的關鍵要素。

(i) 要約(Offer)

「要約」是指一方提出的具體建議,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另一方無條件接受,則會自然形成一份有效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舉例而言,若一家公司告訴閣下他們願意以 1,000 美元的價格向你出售 10 袋大米,這就是該公司提出的要約。 

要注意區分「要約」和「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 。「邀約」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邀請,以便另一方提出要約,前者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此提議。 值得注意的是,「邀約」並不構成要約。

總括而言,一份合約的構成,必須先由一方提出「要約」,再由另一方接受「要約」,而接受「邀約」並不會建立一份有效合同。邀請投標、在報紙上刊登商品廣告和在商店展示商品都是「邀約」而非「要約」的例子。

(ii) 承約 (Acceptance)

「承約」是指接受對方提出的「要約」條款。除非受要約人接受要約,否則雙方並不存在合約關係。承約人必須將承約的決定有效地傳達給要約人。通常,承約人會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接納要約,而沉默並不能被視為承約。

在某些情況下,承約人可以透過「行為」承約:

示例:假設閣下將一份有關商品供應的合同發送給供應商,這已經構成要約。若閣下的供應商開始供應貨物並無明確告知閣下他們已經接納要約,供應商的行為已經可被視為構成承約。

為避免不確定是否已承約,立約雙方最好表明接受要約的模式。

在考慮是否已經接納及於何時接納時,應牢記一些重要規則:

  • 郵政規則:若是以郵寄的方式承約,那麼合約則在信件投遞的一刻已經訂立
  • 接收規則:若以口頭方式承約,合約在對方成功接受口頭通知的一刻已經建立;若以傳真方式承約,即使對方沒有即時閱讀傳真過來的合約,合約在傳真送達的一刻已經建立。這項規則亦同時應用於以電郵進行的承約。

若有人聲稱自己將承約卻以不同的條件接受,此舉只屬「反要約」,並不能構成一份有效的合約。換句話說,若一方只接納要約中的部分條款或有條件地承約,該人不會被視為承約,但會被視作向對方提出「反要約」。

(iii) 產生法律關係的意圖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立約雙方必須有建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意圖。「法律約束力」意指,當一方沒有履行在合約上訂明的任何責任時,另一方有權向對方展開訴訟。

當雙方進行商業交易時,法律推定雙方有意圖訂立具法律效力的合同。但若雙方明確表示他們沒有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的意圖,此推定則會被反駁。

(iv) 代價 (Consideration) 

在合同法中,代價是指某人因對另一方作出承諾而須付出的東西,或向另一方付出報酬(兩者均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一般而言,金錢、貨物及服務均屬於代價的具體例子。閣下應注意,代價不一定具足夠價值,就算賣家或服務提供者以低於巿價售出商品或服務,該賣家或服務提供者其後不可入稟法院追討差價。 

「饋贈承諾」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因為饋贈缺乏了雙方交換代價的基礎(即受贈人毋須向對方提供回報)。但以「契約」形式簽訂的饋贈合約則屬例外,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v) 能力 (Capacity) 

法律認定某些人缺乏訂立合同的能力。 由缺乏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是可被撤銷的——合同可以被缺乏心理行為能力的人取消。

根據香港法律,精神失常者(患有精神障礙或醉酒的人)和未成年人(18 歲以下的人)並沒有簽訂合同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允許未成年人簽訂購買「必需品」的合同(這是上述未成年人缺乏訂立合同能力的一般規則的一個例外)。 「必需品」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適合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且在進行交易時是合符他們的實際需要的商品,例子包括飲料、食物及衣服。

這意味著,如果未成年人購買「必需品」但沒有付錢可能會被起訴。

(vi) 確定性 (Certainty)

有效的合同需具備確定性不應含糊不清。 一份有效的合同也必須是完整的,即不缺乏基本條款。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確定且完整的協議,即使合約已經存在所有其他基本要素,該合約也可能會被視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