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就業歧視和什麼是工作間歧視?

當一名求職者受到不利或較其他求職者差的待遇時,則存在就業歧視。同樣,當一名員工受到不利或較其他員工差的待遇時,則存在工作間歧視。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法,就業或工作間歧視是禁止的。基於某些理由去歧視求職者或員工是違法的。

就業或工作間歧視的理由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規定,除非以下任何豁免是適用的,否則基於以下理由去歧視求職者或僱員是違法的:

  • 性別
  • 殘疾
  • 家庭狀況
  • 婚姻狀況
  • 懷孕
  • 種族(包括膚色、種族和血統或種族起源/國籍)

就業或工作間歧視的形式

上述四項條例禁止各種形式的就業或工作間歧視,包括:

  • 直接歧視:當求職者或員工基於被禁止的理由受到比其他求職者或員工不利的待遇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例如:晉升的對像不是女性,而是資格較低的男性。
  • 間接歧視:當一項政策、規則或做法同樣適用於每個人,但對一群人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時,則存在這種情況,例如在招聘廣告或促銷活動中指定候選人只有在英語是他們的第一語言時才能申請。
  • 使人受害的歧視:當工作場所有人因您提出或支持有關就業或工作間歧視的投訴而懲罰您時,則存在這種情況。
  • 誹謗:當某人基於種族或殘疾進行煽動仇恨或嚴重嘲笑或蔑視他人時,則存在這種情況。
  • 騷擾:當某人基於被禁止的理由做出不受歡迎或不需要的行為時,則存在這種情況。這些冒犯性行為的例子可能包括辱罵、冒犯性笑話、嘲弄或嘲笑、干擾工作表現和暗示。
  • 發出基於被禁止理由歧視求職者或員工的指示

在2020 年 6 月,《2020 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頒布該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歧視的保護。條例對現行法律作出的一些修改包括:

關鍵要點

  • 如果求職者或僱員受到不利或較其他求職者或僱員差的待遇時,則存在就業或工作間歧視。
  • 香港的反歧視法規定,在工作場所基於性別、殘疾、家庭狀況、婚姻狀況、懷孕和/或種族歧視某人是違法的。

參考資料:

  1. 香港政府一站通,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labour/discrimination.htm
  2.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現已生效!”:https://www.eoc.org.hk/s/Discrimination_Ordinance_Amendments_2020/index.html
  3. 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等機會法例”: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our%20work-eo%20wo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