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名求職者受到不利或較其他求職者差的待遇時,則存在就業歧視。同樣,當一名員工受到不利或較其他員工差的待遇時,則存在工作間歧視。根據香港的反歧視法,就業或工作間歧視是禁止的。基於某些理由去歧視求職者或員工是違法的。
就業或工作間歧視的理由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規定,除非以下任何豁免是適用的,否則基於以下理由去歧視求職者或僱員是違法的:
- 性別
- 殘疾
- 家庭狀況
- 婚姻狀況
- 懷孕
- 種族(包括膚色、種族和血統或種族起源/國籍)
就業或工作間歧視的形式
上述四項條例禁止各種形式的就業或工作間歧視,包括:
- 直接歧視:當求職者或員工基於被禁止的理由受到比其他求職者或員工不利的待遇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例如:晉升的對像不是女性,而是資格較低的男性。
- 間接歧視:當一項政策、規則或做法同樣適用於每個人,但對一群人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時,則存在這種情況,例如在招聘廣告或促銷活動中指定候選人只有在英語是他們的第一語言時才能申請。
- 使人受害的歧視:當工作場所有人因您提出或支持有關就業或工作間歧視的投訴而懲罰您時,則存在這種情況。
- 誹謗:當某人基於種族或殘疾進行煽動仇恨或嚴重嘲笑或蔑視他人時,則存在這種情況。
- 騷擾:當某人基於被禁止的理由做出不受歡迎或不需要的行為時,則存在這種情況。這些冒犯性行為的例子可能包括辱罵、冒犯性笑話、嘲弄或嘲笑、干擾工作表現和暗示。
- 發出基於被禁止理由歧視求職者或員工的指示
在2020 年 6 月,《2020 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頒布該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歧視的保護。條例對現行法律作出的一些修改包括:
-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禁止以哺乳為由的非法歧視
- 將非法殘疾、性騷擾和種族騷擾的範圍擴大到“工作場所參與者”,只要他們參加或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工作場所參與者是指與请他們的人沒有任何僱傭關係的志願者、實習生或實習大律師。擴大範圍後,志願者、實習生和實習大律師將對在志願服務或實習期間的任何騷擾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同樣,那些聘用志願者、實習生或實習大律師的人可能對志願者、實習生或實習大律師實施的任何非法騷擾行為承擔間接責任。
- 擴大《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保護範圍:該條例還禁止基於某人的某一特定種族,而實際上他們可能並非是那個種族,的非法種族歧視。根據該人的任何“有關係人士”的種族而去歧視或騷擾他也是非法的。一名有關係人士可以是相關人士的配偶、親屬、照顧者或同居者,或者與該相關人士有體育、娛樂或業務關係的人。
- 與《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一樣,擴大《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保護範圍,以禁止顧客和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設施或商品時作出種族和殘疾騷擾
- 取消《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下的意圖排除:因非法間接性別、家庭地位和/或種族歧視而成功的申索人可獲判給損害賠償,即使另一方無意對他們不利。
關鍵要點
- 如果求職者或僱員受到不利或較其他求職者或僱員差的待遇時,則存在就業或工作間歧視。
- 香港的反歧視法規定,在工作場所基於性別、殘疾、家庭狀況、婚姻狀況、懷孕和/或種族歧視某人是違法的。
參考資料:
- 香港政府一站通,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labour/discrimination.htm
-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現已生效!”:https://www.eoc.org.hk/s/Discrimination_Ordinance_Amendments_2020/index.html
- 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等機會法例”: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our%20work-eo%20wo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