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行為有甚麼限制嗎?公司是否仍受組織章程大綱中的目標約束?

簡而言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受組織章程細則(“章程細則”)規管。章程規定了公司將如何開展業務的規則和規定。因此,如果章程對公司可以/不可以做甚什麼做出任何限制,那麼任何違反它的權力都將被禁止。除非公司批准,違反章程的行為通常被視為無效。 

重要的是,新《公司條例》取消了將組織章程大綱(“章程大綱”)作為香港公司章程文件的要求。  

公司章程

每間公司都有一套自己的內部法律和法規,它們構成了公司的章程。從歷史上看,章程由兩份文件組成——公司章程大綱和公司章程。 

章程規定了內部管理、成員責任、初始資本和持股、風險和利潤分配以及公司內部控制的規則。

公司章程大綱包含名稱條款、註冊辦事處條款、資本條款和宗旨條款。宗旨條款通常被視為公司章程大綱中最重要的條款,它定義和限制了公司的活動和營運範圍,例如假設一間公司的宗旨條款將其業務範圍限制為服裝生產,該公司隨後無法開設精品店,因為該公司無權開展服裝生產以外的任何業務。

組織章程大綱是強制性的嗎?

否,香港於 2014 年制定《公司條例》(第 622 章)後,已廢除組織章程大綱作為公司章程組成的一部分。目前,章程是唯一界定公司權力範圍的文件。除了組織章程大綱中包含的宗旨條款外,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中包含的資料大致相同。

組織章程大綱的廢除是由於香港廢除了越權行為原則。該原則規定,公司不享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所以任何不屬於公司章程規定目標的行為都將被視為越權。因此,宗旨條款是組織章程大綱中包含的重要指導方針。然而,對業務範圍的限制被認為過於苛刻,在商業現實中不切實際,所以越權行為原則於1997年在香港被廢除。此後,組織章程大綱被認為是多餘的,最終被廢除。

但是,如果閣下公司在2014年前成立,組織章程大綱於廢止後仍將被視為章程的一部分,因此宗旨條款將繼續有效。擺脫宗旨條款限制的其中一種方法是完全更改公司章程。 公司註冊處已列出進行此類更改的所需步驟。 

 重點摘要

  • 公司章程訂明公司在香港營運的規例。 
  • 公司章程大綱於2014年在香港廢除。 
  • 對於 2014 年前成立的公司,除非更改章程來取消宗旨條款,宗旨條款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

  1. 公司註冊處 – 「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co-abolition-ma.htm 
  2. 公司註冊處 – 「新《公司條例》有關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 – 綱要」: 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NewCO_Outline_MC_Filling-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