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方拒絕支付貨價,賣方可以採取哪些補救措施?

《貨品銷售條例》為賣方規定了以下補救措施:

  • 索賠貨價; 
  • 不接受貨品的損害賠償;
  • 留置權;
  • 拒絕交付;
  • 另售權

1. 就貨價而提出的訴訟 (《貨品銷售條例》第51條)

如果買方忽略或拒絕支付貨價,而貨品的產權已轉移給買方,賣方可向他提出訴訟以追討貨品的貨價。 

可是,如果不論貨品有否交付,貨價須在確定的某一天支付,而買方錯誤地忽略或拒絕支付該貨價,賣方仍可提出訴訟以追討貨價。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貨品的產權未有轉移,貨品亦未經撥歸該合約。

2. 因對方不接受貨品而要求損害賠償 (《貨品銷售條例》第52條)

買方錯誤地忽略或拒絕接受貨品和就貨品付款,賣方可向他提出因貨品不獲接受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損害賠償的計算是因買方違約而直接及自然地造成的估計損失。 

凡有關貨品是有現有市場的,損害賠償的計算則一般須按合約價與貨品應獲接受時的市價或時價之間的差額而計算。 如並無制訂接受貨品的時間,則按合約價與買方忽略或拒絕接受貨品時的市價或時價之間的差額計算。

3. 留置權

根據《貨品銷售條例》第 41 和 43 條,未付款的賣方對商品擁有留置權或保留對商品的佔有權,直到價格獲得支付為止。

4. 拒絕交付的權利 

除了其他補救措施外,未付款的賣方可以在貨物擁有權尚未轉移給買方時拒絕交付貨物。 

當買方無力償債時,即使未收款的賣方不再擁有貨物,他/她也有權停止交付中的貨物,並保留擁有權,直至對方付款。

5. 另售權 

根據《貨品銷售條例》第 41 條,未付款的賣家有權轉售商品。另售權是貨物買賣合約中的賣方在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貨價的情況下將貨物轉售的權利。

如果貨品易腐爛,或賣方通知買方貨物將被轉售,而買方仍未在合理時間內付款,賣方可以將貨物轉售,並向第一手買方追討任何損失。

重點摘要

  • 在未付款的情況下,賣方可以要求索賠貨價、不接受貨品的損害賠償、留置權、拒絕交付或另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