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作品在其他國家是否也受到版權的保護?

如果閣下在香港創作了作品,而有關的其他國家也是香港所屬的國際版權條約、公約或組織的成員,閣下的作品也會在該國家受到版權保護。這些條約、公約和組織包括:

  •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它引入了作品一旦「固定」就存在版權的概念,它還強制要求公約的締約國承認所有其他締約國公民擁有的版權。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它是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訂立的一項特別協議,用來保護在數碼環境中的作品和其作者的權利。除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已經承認的權利外,本條約還授予作者某些經濟權利。該條約還涉及兩個保護版權的領域—— 電腦程式和數據或其他作品的彙編。
  • 《世界著作權公約 》: 它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UNESCO) 制定的,作為《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替代方案,適用於不同意《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某些方面但仍希望多方面保護版權的國家。這些國家包括美國、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地區和發展中國家。《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締約方也成為了《世界版權公約》的締約方,因此其版權也存在於非伯爾尼公約的締約方。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禁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 這是一項關於保護錄音版權的國際協議,唱片製作商可以阻止假冒音樂唱片的進口,並對銷售假冒音樂唱片的零售商和分銷商採取行動。與《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不同,《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禁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提供了一種獲得版權保護的形式——錄音的副本必須附有專門針對錄音版權的聲明。通知應包括錄音製品版權符號(即「℗」)、唱片的出版年份和版權擁有者的姓名。
  • 世界貿易組織 (WTO): 它是一個促進和管理國家間國際貿易的政府組織。 這些國家的政府利用世界貿易組織來建立、執行和修訂管理國際貿易的規則。世界貿易組織促進其締約方間的服務、商品和知識產權的貿易,以便為這些締約方提供談判貿易協定的框架。
  •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 這是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國間的國際法律協議。它為各國政府管理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國公民的各類知識產權的方式確立了最低標準。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它涉及數據環境中兩類受益人的權利——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本條約授予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經濟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和提供權。欲了解更多詳情,閣下可以瀏覽本網站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這些條約、公約和組織的成員。閣下可以通過點擊上面的網站找到這些條約、公約和組織的締約方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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