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如何運作?

香港是中國其中一個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以法治和司法獨立為基礎。下面,我們將會就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來進行討論: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歷史簡介

一組無名小島 (1841年以前)

正如我們所知,香港曾經只是廣東省數百個島嶼中的一些小島嶼。當時,香港只有幾千名漁民、農民和石匠居住。那時的香港由中國清朝管轄,並奉行《大清法典》。

英屬香港 (1841年 – 1997年)

第一次鴉片戰爭(1839 年至 1842 年)爆發期間,英國把這一系列無名小島(即現今的香港)用作海軍前哨。 在1841年,英國人建立了現在的香港。 1842年,清朝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香港正式被割讓給英國。此後不久,香港成為英國的殖民地。因此,英國普通法傳統延伸到香港,並形成了英屬香港憲法的立法基礎。在英國統治期間,除了某些不適用於當時的情況的法律或隨後被立法機關通過進行修改的情況外,英國法律在香港完全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7 年至今)

根據聯合王國(“英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間的中英聯合聲明(1984 年),香港將在 1997 年 7 月 1日之後由中國主權管轄。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除了一些預期中的變化外,英屬香港的現行製度和法律基本保持不變,並在移交後繼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作。 “一國兩制”的憲法框架意味著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雖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與中國大陸的大陸法系體系是分開的。取而代之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至今仍沿用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自 1841 年起,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一直遵循普通法制度。普通法系與民事法系一樣,是世界上兩大法系之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等地。 可以說,香港普通法制度最大的特點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一樣以依賴先例原則作為主要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

案例法

簡而言之,案例法包括與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的香港不成文法。

普通法規則

普通法規則源於慣性操作。作為一套不成文的法律,當本案曾審理案件時,內容會以前任法官的推理和判決所制定為並皇室知它為,它們只是填補了普通法的空白為值則為它廣泛實行的制度為維護

  • 禁制令
  • 強制履行
  • 對外事務
  • 公共安全
  • 政治體制
  • 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 教育

基本法有關的中央人民政府職責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此類解釋具有前瞻性;換言之,今後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

國內法附件三

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外,在中國大陸適用的國家法律一般不適用於香港。這些法律僅限於國防和外交事務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其他事項(根據《基本法》),包括:

  1.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曆法、國歌和國旗的決議
  2.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的決議
  3.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令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領海宣言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
  7. 和豁免條例

基本法方法

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如下:

(a)《基本法》是一棵棵有生命的樹/工具,應根據社會需要靈活解釋。

(b) 應用目的性解釋,即

(i) 考慮 (a) 一般性的基本法和 (b) 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具體涉及的憲法條文的目的

(ii) 以最能滿足社會需求的方式解釋有爭議的條款

(iii) 如果有爭議的條款是一項基本權利(《基本法》第三章),則應對其進行寬泛的解釋,對它的任何限制/限制應進行狹義的解釋

(iv) 一旦規定的含義被適當地確定,那麼條例必須以與該含義一致的方式來閱讀,或者如果不能以這種方式來閱讀則被視為無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於 2020 年 6 月30 日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國家法律清清單。防止和打擊顛顛覆、恐怖主義、分裂和勾結外國勢力,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的規定。

上述附件三所列法律可通過以下兩種機制之一在香港本地實施:

  1. 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經修訂,通過行政長官在憲報上發布的法律公告予以適用。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2. 地方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經修訂後通過香港立法會實施。例如。國旗和國徽條例(文書A401)

條例(即主要立法)

條例是指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成文法(即成文法);這些引入了新的法律規則。這對於了解香港的“條例”在本質上等同於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案”可能會對您有所幫助。條例可以是主要條例或修訂條例(即修訂或廢除有關主要條例的任何部分)。

條例優先於舊條例、附屬法例、判例法和中國習慣法。相反然而,《基本法》取代任何相反的條例。

條例涵蓋社會大部分的廣泛領域。除了在香港的條例的例子外,以下列出了他們所扮演的一些角色:

  • 宣布基本的法律規則:

例如《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

  • 併現有條例

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綜合了各種不同的先前刑事條例的條文)

  • 編纂或重申現有判例法原則

例如《貨品售賣條例》(第 26 章)(編纂有關貨品售賣的判例法)

  • 制裁社區的道德或文化價值值觀

例如《貓狗條例》(第 167 章)

  • 收取收入

例如《稅務條例》(第 112 章)

  • 介紹社會和經濟政策

例如《空氣污染條例》(第 311 章)《競爭條例》(第 619 章)

  • 促進爭議解決

例如《道歉條例》(第 631 章)

  • 促進社會和經濟態度的改變

例如《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家庭地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

  • 實施國際條約

例如《兒童誘拐和監護條例》(第 512 章)(制定了《國際拐騙兒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約》

  • 實施附件三國家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如前所述)

例如深圳灣口岸香港口岸區條例(第591章)

  • 實施與中國內地政府的安排(即中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跨轄區協議)

例如《內地判決(相互執行)條例》(第 597 章)

附屬/附屬立法(即二級立法)

附屬法例實質上是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的任何公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通知、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訂立的條例,並具有立法效力。香港的“附屬法例”在本質上等同於英國的“法定文書”或“授權法例”,這可能對您您有所幫助。一般而言,每項附屬法例都屬於其授權條例,旨在執行現有的授權條例,而不是引入新的法律規則。

例如,《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的附屬法例。

與只能由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條例不同,附屬法例的製定者有很多:

  • 香港特區政府

例如《基本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和政府制定附屬法例

  • 法院

例如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制定了《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附屬法例

  • 監管和法定機構

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制定了 《證券及期貨(主動通知—排除)規則》(第 571A 章)

  • 私人公司

例如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根據《山頂纜車條例》(第 265 章)制定了《山頂纜車附例》(第 265B 章)

  • 上市公司

例如地下鐵路公司根據《地下鐵路條例》(第 556 章)制定了《地下鐵路附例》(第 556B 章)

  •  專業團體

例如香港會計師公會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制定了《專業會計師附例》  (第 50A 章)

習慣法

中國傳統習慣法

香港的傳統中國習慣法包括清法典和 1843 年香港的習俗,會因當地發展而有所不同。根據《基本法》和《新界條例》(第 97 章),新界原住民的法律和習俗在香港受到保護。

通常,與案例法一樣,習慣法通常是不成文的。其內容主要由中國法律和習俗專家(即大學教教授和法律從業人員)以及案例法當局的證人制定。

二級法律權限

二級法律權限包括解釋香港法律(即一級機權限)的法律學者刊物。它它們是最不權威的,因此在香港的實踐中使用最少使用。使用時,它可以它是為了通過考慮有關該問題的學術評論和論點來幫助澄清和深入了解疑難案件。

二級法律權限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 古代經典

例如威廉·布萊克斯通 (William Blackstone) 對英格蘭法律的評論 (1765)

  • 論文(關於特定法律主題的正式和系統的書面作品)

例如休·比爾(Hugh Beale)的《合同上的奇蒂》

  • 教科書

例如香港侵權法 (2012) 由 R. Glowcheski

  • 同行評審文章/非同行評審文章

例如香港法律雜誌

  • 專業期刊

例如香港律師

  • 百科全書

例如香港哈爾斯伯里法

  • 字典

例如香港英漢法律詞典

執法

香港與世界其他政府一樣,由三個主要機構共同行動,在社會中執行上述法律淵源。 《基本法》賦予三個政府部門不同的權力,共同允許它它們在香港共同執法。

立法機關

在香港,立法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立法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這可能被稱為為“議會”或“國會”。

立法會的主要權力和職能:

  • 制定、修改或廢除法律
  • 審查查和批准預算、稅收和公共支出
  • 對政府工作提出問題
  • 受理、處理和辯論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投訴和問題
  • 批准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通過彈劾行政長官的議案,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機關行官

在香港,行政機關長官是香港特區政府,由香港行政長官領導。

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權力和職能:

  • 制定和實施政策
  • 處理行政事務和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
  • 制定和介紹預算和決算
  • 起草和提出法案、議案和附屬立法
  • 指定官員在立法會會議上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坐席發言

司法機

在香港,司法機關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由多個不同級別的機構組成:

  • 終審法院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
  • 地方法院
  • 裁判法院
  • 其他特別法庭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機構在香港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因此,這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機構通過解釋和適用相關法律,不受干涉地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法律糾紛案件的權力。司法機關機構對每個案件的法官的決定和結果對案件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香港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也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官參與審理。如前所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先例。

香港有健全的法律服務體系,為為了幫一般的普通人執行法律,維護您您的權益。

法律服務

法律職業

香港跟隨英國之後,法律專業同樣分為為兩個主要分支 ,即律師和大律師。

下表列出了香港兩種不同類型律師的主要信息和主要區別。

律師大律師
工作律師處理辦公室/文書工作;他們提供法律建議並準備法律文件,例如在合同、產產權轉讓遺囑、知識產產權、金融等方面。大律師專門從事訟辯工作;他們起草訴狀並提供口頭和書面法律建議。
客戶關係律師與客戶有直接聯繫,這意味著律師與其客戶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大律師與客戶沒有直接聯繫。他們與客戶有分離的關係,這意味著沒有合同關係。相反,大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為為客戶工作。
企業組織合夥(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LLP”)。自雇個體經營者,大律師單獨承擔其工作的全部責任。或者大律師組織分成幾組以分攤租金和開支
聽眾的權利(即代表客戶在法庭上發言)下級法院(例如地方法院、地區法院等)的出庭權利有限,通常僅與程序文件有關。觀眾在所有法院有全部權利。
收費按小時收費。通過指導律師支付“酬金”:每日或每小時收費。

這些是相互獨立的職業,這意味著執業法律專業人士不能同時是律師和大律師。但是,對於具有律師資格但也像大律師一樣有權出庭並代表其委託人進行訴訟的律師,有一個狹隘的例外。儘管如此,香港只有大約 78 個(截至 2021 年 4 月底)。

然而,法律職業的一大缺點是僱用他們的服務通常非常貴且耗時。

關鍵要點

香港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本質上是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香港法律的主要來源包括案例法,立法,習慣法和輔助法律部門。

您可以通過法律專業(即律師和大律師)獲得法律服務,並由三個政府分枝,即立法,行政和司法執行。

參考書目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我們的法律制度”:https://www.doj.gov.hk/sc/our_legal_system/the_common_law.html

請注意,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一般摘要,並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