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深一層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

一、什麼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歸中國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 23 條一直有待xx。 《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義務制定法律,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禁止香港政治機構與外國政治機構之間的聯繫。
2003 年,香港立法會試圖滿足第 23 條,但其時並沒有成功。後來,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香港特區」)後,一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是通過《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特區頒布。

二、香港特區為《港區國安法》設立的機構

國家安全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已經成立。[1] 它由行政長官和中央政府監督下的政府部門負責人領導。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國安委的工作乃為機密,而且不受香港特區其他機構的影響。

國家安全公署

中央政府也在香港設立了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2] 其職能包括收集和分析國家安全信息,以及處理國家安全案件。該公署不受香港特區或香港任何其他執法機構管轄。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香港警務處已新增了國家安全處。[3] 警方現被賦予了廣泛的調查權力,如,警察可以攔截電信並進行秘密監視。掌握與調查有關的信息或材料的人必須回答警方的提問,並向警方提供有關的信息或材料。

三、 《港區國安法》的詳情

《港區國安法》制定了四種罪行,分別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主義、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

分裂國家

分裂國家是指任何人士或機構脫離國家。根據《港區國安法》,任何人士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繼而組織、策劃、實施、參與、煽動、協助、教唆或提供財政援助以(一)將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其他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利用非法手段改變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或(三)使得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轉歸外國統治,該人士即被視為犯有分裂國家罪。[4]

犯分裂國家罪的法律後果[5]
不同情境處罰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情節嚴重者: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較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是指任何人士或機構顛覆或破壞中央政府的權力和權威。根據《港區國安法》,任何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繼而組織、策劃、實施、參與、煽動、協助、教唆或提供財政援助以(一)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的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權力機構或香港特區的權力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或(四)攻擊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該人士即被視為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6]

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後果[7]
不同情境處罰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情節嚴重者: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較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恐怖活動是指個人或實體對人使用暴力或恐嚇。根據《港區國安法》,任何人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繼而組織、策劃、實施、參與、煽動、協助、教唆或提供經濟援助以(一)作出針對一個或多個人的嚴重暴力;(二)引發爆炸、縱火或傳播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設施或其他易燃、易爆設施;(四)嚴重中斷或破壞電子控制系統用於提供和管理公共服務,包括水、電、氣、交通、電信和互聯網;或(五)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或安全的危險活動,該人士即被視為犯有恐怖活動罪。[8]

犯恐怖活動罪的法律後果[9]
不同情境處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用作實施恐怖活動的物質情節嚴重者: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用作實施恐怖活動的物質其他情形: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其他情形: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根據《港區國安法》,任何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以(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區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三)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四)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五)通過非法手段挑釁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的仇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該人士即被視為犯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10]

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律後果[11]
不同情境處罰
犯此款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依照《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適用範圍

《港區國安法》適用於在香港特區、在香港特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上犯罪的任何人士。[12] 另外,此法也適用於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法人或非法人公司,或在香港特區設立,但在香港特區以外地區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組織。[13] 同時,此法亦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因此,《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域外也適用。[14]

此外,《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因為此法只適用於和懲罰在其頒布之後所實施的行為,而非在其頒布之前所實施的行為。[15]

司法管轄權

香港特區一般對在香港發生的國家安全案件有司法管轄權。但是,當案件涉及以下情況時,國安公署將介入並掌握對該案件的司法管轄權:[16]

  1. 因涉及外國或外部因素而案情複雜;
  2. 當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地執行《港區國安法》而出現嚴重情況;或
  3. 出現了對國家安全的重大且迫在眉睫的威脅。

此外,所有在香港特區內發生的國家安全案件都將在法庭上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17] 審判將在公開法庭進行,對媒體和公眾開放。除非審判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秩序事宜,則審判將不會對媒體和公眾開放。[18]

須注意的是,除非法官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作出在《港區國安法》規定下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否則法官不會批准嫌疑人的保釋申請。[19] 《港區國安法》下不准保釋的傾向與香港支持保釋的推定傳統相悖。

指定審理案件的法官

行政長官有權直接指定全港法院的法官或裁判官處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20] 指定法官的標準只考慮法官的司法和專業質素。[21] 外籍法官也可以被指定。 行政長官可以選擇向國安委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尋求推薦。[22]

釋法權及相關

《港區國安法》的釋法權歸於全國人大常委會。[23] 香港法院無權自行解釋《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凌駕於香港所有其他的本地法律。此外,香港法院無司法管轄使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港區國安法》進行憲法和司法覆核。[24]

四、未來發展

《基本法》第 23 條所列出的三項國家安全罪,即煽動叛亂罪、叛國罪和竊取國家機密罪,目前尚未在港立法。未來或有可能會通過《基本法》第 23 條來制定這些罪行。

五、關於《港區國安法》的常見問題

《港區國安法》會改變「一國兩制」的原則嗎?

《港區國安法》不會改變「一國兩制」的原則。此法不會改變中央政府賦予給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高度自治權。香港的法律制度將保持不變,司法權亦保持獨立,而終審權仍會由香港的司法機構行使。

人們的權利和自由會繼續受到保護嗎?

是的,香港居民仍然享有《基本法》中規定的權利。《港區國安法》只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參與恐怖活動以及與外國或外部勢力勾結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此只有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會受到懲處。

此外,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伴有義務和責任的。這種權力會有所受制,包括 (a) 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以及 (b) 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公共道德。[25]

其他國家是否也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是的。每個政府都有責任禁止任何危及其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美國擁有一套完善的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法規體系,他們共有 20 多部國家安全法,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同樣地,英國亦有一套十分完備的國家安全法律和法規體系。在 2022 年 1 月 4 日,英國更是更新了他們的國家安全制度,使得現行制度更為行之有效。因此,若我們一邊高舉英美等國為國家安全所展現的決心,一邊貶低中國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付出的努力,這無疑是一種不公平的雙重標準。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區所採用的制度乃是在完全屬於中國的主權範圍內,所以有關國家安全的議題是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的內政事務。

*請注意,此篇文章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立場的一般摘要,並不構成法律建議。


[1] 《港區國安法》第 12 條

[2] 《港區國安法》第 24 條

[3] 《港區國安法》第 16 條

[4] 《港區國安法》第 20 條

[5] 《港區國安法》第 20 及 21 條

[6] 《港區國安法》第 22 條

[7] 《港區國安法》第 22 及 23 條

[8] 《港區國安法》第 24 條

[9]《港區國安法》第 24 至 28 條

[10]《港區國安法》第 29 條

[11]《港區國安法》第 29 及 30 條

[12]《港區國安法》第 36 條

[13]《港區國安法》第 37 條

[14]《港區國安法》第 38 條

[15]《港區國安法》第 39 條

[16]《港區國安法》第 55 條

[17]《港區國安法》第 41 條

[18] 同上

[19]《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

[20]《港區國安法》第 44 條

[21]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2/P2020070200414.htm.

[22] 同上

[23]《港區國安法》第 65 條

[24]《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

[25]《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