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在 2021 年推出的新版權法與香港的《版權條例》有何不同?

最近,新加坡對其版權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並在 2021 年採用了新的版權法。鑑於各種科技的發展對版權作品的創作、分享、獲取和使用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新加坡對 1987 年的版權法進行了全面重組,以加強對版權的保護。新法還旨在使該制度面向未來,以迎合未來的科技發展。而為了使其文意更清晰,好讓普羅大眾皆可通閱,新加坡當局更以通俗易懂的英語對新法進行了重組和改寫。除此之外,該法採用了更加直觀的主題結構,並對於在特定情況下如何應用條款作出了具體說明。

下文將闡述 2021 年新加坡版權法(下稱「新加坡法律」)和香港第528章《版權條例》(下稱「香港法律」)之間的區別:

1. 委託作品的版權擁有權

根據香港法律,以委託方式創作的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受作者與作品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協議約束[1]。無論雙方之間的委託協議如何,委託作品的個人或組織擁有專用特許,委託方可以為了該委託作品的任何合理預期目的而利用該作品。此外,委託方更有權制止他人利用該委託作品來達成任何他能合理地提出反對的目的[2]。

但是,根據新加坡法律,照片、肖像、雕刻、錄音、歌曲、電腦圖形、書籍或電影的創作者將默認為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儘管他們是被委託製作這些作品的受託方。當事人有簽訂相反合同的自由[3]。

2. 非法串流媒體設備或服務

香港的版權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規管製造、分銷、銷售或提供非法流媒體設備或服務以方便獲取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副本。

然而,新加坡法律則規定,製造、交易、進口、分銷設備(如組件或電腦程式)或提出或提供可以促進訪問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未經授權副本的服務,均屬於侵犯版權。這包括承載侵權內容或提供訪問侵權內容的設備(如未經授權的機頂盒)的指令的網站[4]。

3. 錄音製品被廣播或公開表演時的報酬權

香港法律賦予錄音版權擁有人以下權利:(i) 複製錄音;(ii) 就錄音訂立商業租賃安排;(iii) 公開表演該錄音;(iv) 將錄音作廣播用途或納入有線電視節目;(v) 發布錄音(如果尚未發布);(vi) 如果錄音的副本將供以公眾使用,則在向公眾發表的聲明中註明其姓名[5]。

新加坡法律規定,錄音版權擁有人有權通過電子方式傳播作品,包括廣播其作品,將其納入有線電視節目,並以任何人都可以索取的方式提供。這意味著版權人也有權通過數字音頻傳輸和模擬傳輸及廣播來控制錄音的傳播。新加坡法律還規定,當錄音為商業目的而被公開時,版權擁有人有權獲得公平的報酬。因此,在餐館、酒店、商店等場所播放錄製音樂的企業需要獲得公開表演錄音的許可證,以及公開表演錄音中的背景音樂編曲和歌詞的許可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並不會出現此報酬權,包括:

  • 通過接收廣播而進行公開表演的(例如通過收音機播放音樂);
  • 錄音的公開表演構成合理使用;和
  • 錄音由教育機構的學生或工作人員在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向僅限於與該機構有直接關係的觀眾表演錄音[6]。

4. 計算數據分析的例外情況

新加坡法律制定了一個新的侵權例外,允許複製版權作品以進行計算數據分析,如情感分析、文本和數據挖掘、訓練機器學習。但是,當局也同時施加了某些條件和保障措施,如: 

  • 用戶不能與他人分享作品的副本,除非是為了驗證計算數據分析的結果,或者是為了與這種分析的目的相關的合作研究或學習。
  • 用戶不得將在此例外情況下製作的作品的副本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 用戶必須能夠合法訪問要複製的作品;和
  • 被複製的作品本身不得是侵權複製品(除非使用侵權複製品是為了進行規定的分析),或者,如果它是侵權複製品:
    • 用戶必須對這一點完全不知情;和
    • 如果該複製品是從公然侵權的線上位置所獲的,用戶必須對這一點完全不知情(或無法合理地得知)[7]。

香港法律沒有為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進行計算數據分析提供例外情況。因此,涉及從受版權保護的大型材料中附帶提取或複製數據的活動,通常會構成侵權行為。

5. 為公共文化遺產機構新增的例外

對文化機構的例外,香港法律並未訂明適用於例外情況的所需活動要求,如,為他們的藏品展覽提供便利。由於這些例外情況在不同類型的機構的應用方式不盡一致(儘管它們都類似地執行保護和展覽工作),因此人們對於哪些例外情況以及如何將例外情況應用於不同類型的機構缺乏了解,這也導致了這些例外情況的利用率不足[8]。

新加坡法律增加了一個與公共文化遺產機構有關的侵權例外,這些機構支持畫廊、圖書館、檔案館和博物館開展與其公共藏品有關的某些活動,如:

  • 出於行政管理目的的複製(例如,保存、內部記錄和編目);和
  • 與其藏品展覽有關的活動(例如,在修復原作時展出複製品,或為海報等宣傳材料拍攝畫作照片)。

這些副本的製作質素和程度必須大大低於原始作品(即它們不能成為書籍本身的合理替代品)。此外,圖書館不得將這些副本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圖書館不得將這些副本作為商品出售。如果它對副本(或包括這些副本的任何材料)收取任何費用,則此類費用必須僅以收回成本為基礎[9]。

6. 無法透過合同排除那些已獲許的豁免用途

根據新加坡法律,已獲豁免的情況不會被列為侵犯版權的行為。當中,有些豁免並不能被合同條款來排除。包括: 

  • 電腦程序的例外情況;
  • 與計算數據分析有關的新例外;
  • 與司法程序和法律諮詢有關的例外;和
  • 與畫廊、圖書館、檔案館和博物館的作品有關的例外,但與圖書館/檔案館互借有關的例外則除外[10]。

對於其他情境下的例外,則可以通過已經商討的合同中的公平和合理的條款來控制是否行使例外情況。例如,那些必須同意他們無法協商的「點擊合同」的用戶可以行使版權例外情況,即使他們先前同意的合同中有任何相反的條款。這些更改使用戶可以了解到,當合同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例外情況時,他們能否行使侵權例外。

然而,香港法律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7. 未發表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

香港法律對未發表的作品,如版畫、照片、電影、錄音等的保護期限為 50 年,從新的版權條例生效的日曆年末起計[11]。

現時,新加坡法律則規定,未發表的作品將不再享有永久的版權保護。

  • 作者作品(已知作者)將在作者去世後的 70 年內受到保護。
  • 電影和匿名或假名作品自作品製作、作品向公眾發布或首次出版起將受到 70 年的保護,具體情況取決於這些行為有否及(如果是)何時進行。

過渡期將於 2022 年 12 月 31 日結束(即該法實施日期後略多於1年)。 在此過渡期內出版的作品將比在過渡期後出版的作品享有更長的保護期限[12]。

8. 政府公佈的材料

香港法律規定,政府、行政會議、司法機構或任何區議會為有效管理緊急事務而公平處理的表演或錄製將不構成對版權的侵犯[13]。

然而,新加坡法律規定,那些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持有並向公眾提供的材料,只要公開這些材料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的緣故,現在便可以在不侵犯版權的情況下複製和進一步向公眾提供[14]。

9. 加強版權生態系統的集體管理組織

新加坡法律通過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對集體管理組織 (CMOs) 進行管理。CMOs 是為多個版權持有人管理版權作品的使用或受保護表演(或兩者)的組織。新加坡法律要求它們遵守關於透明度、治理、問責制和效率方面的最低標準。違反此類標準的 CMOs 和/或其官員將受到處罰。這旨在使 CMOs 的成員(如作曲人和作詞人)以及從 CMOs 獲得許可的用戶受益,並為構建一個公平和高效率的版權生態系統作出貢獻[15]。

然而,香港法律沒有規定任何此類組織。

10. 安全港條款

新加坡法律亦保護網絡服務提供商,使他們免受因用戶在其網絡或在線服務平台上共享的侵權內容而受到侵犯版權的指控[16]。

香港法律則沒有提供此類豁免。

*請注意,這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立場的一般摘要,並不構成法律建議。
__________
[1] 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14 條及第 15 條
[2] 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15(2) 條
[3] 新加坡版權法,第 135 條
[4] 新加坡版權法,第 150 條
[5] 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23 條、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7 條、第 34 條及第 272O 條
[6] 新加坡版權法,第 61 條、第 62 條、第 75 條和第 121 條
[7] 新加坡版權法,第 243 條和第 244 條
[8] 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53 條、第 246 條
[9] 新加坡版權法,第 221-236 條
[10] 新加坡版權法,第 186 條
[11] 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13條
[12] 新加坡版權法,第 115 條
[13] 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246A 條
[14] 新加坡版權法,第 285-287 條
[15] 新加坡版權法,第 459-467 條
[16] 新加坡版權法,第 313-4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