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宣傳是一項必不可少的促銷策略,各種品牌能夠直接透過電子郵件宣傳其產品/商品並增加銷售額。電子郵件促銷讓公司直接針對消費者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消費者忠誠度。雖然電子郵件促銷具有明顯的優勢,例如低成本、靈活和有效率,但消費者隱私受到威脅——公司必須高度警惕,以確保他們不會跨越電子郵件促銷和非應邀的垃圾郵件之間的界限。
但是,電子郵件促銷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要求究竟是什麼,以及相關的風險是什麼?我們將為您提供有關如何遵守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隱私法並避免與非應邀的垃圾郵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一些提示。您還應該注意,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可能不同,您可能需要諮詢當地律師以獲得最準確和專業的法律建議。
A. 電子郵件促銷/廣告管理
1. 什麼是電子郵件促銷/廣告管理?
電子郵件促銷也稱為電子郵件直接促銷 (EDM),是有效的數字促銷渠道之一。它涉及通過發送電子郵件來推廣產品和服務來定位過去和潛在客戶。電子郵件促銷是最常見和最有效的在線促銷策略之一。
您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促銷推廣很多內容。一些例子包括:
- 新產品或服務
- 打折。
- 參與活動/號召性用語
- 教育性文章
- 品牌知名度篇
2. 為什麼選擇電子郵件促銷/廣告管理?
優勢 #1:電子郵件擁有最多的活躍用戶
統計數據顯示,每天發送和接收 2960 億封電子郵件,每秒發送 340 萬封電子郵件(就像您閱讀本段時發送的那樣,發送了幾百萬封。)目前還預計,到 2023 年,活躍的電子郵件用戶數量將達到 43 億。至少 99% 的消費者每天都會查看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促銷將被證明比任何其他數字促銷策略重要得多。
優勢#2:電子郵件促銷管理具有最佳轉化率
每花費 1 美元,電子郵件促銷的平均預期投資回報 (ROI) 為 42 美元。
直接電子郵件還使消費者只需單擊一下即可購買產品/服務,而其他促銷技術(例如社交媒體促銷)往往只是促進社交互動。研究表明,電子郵件的平均訂單價值是社交媒體的 3 倍。這意味著通過電子郵件促銷在線所產生的銷售要容易 3 倍!
優勢 #3:電子郵件促銷管理將一次性購買者轉變為忠實粉絲
一個特點是——動態內容,可以附加鏈接、pdf文件、word文檔、博客、社交媒體、商業網站等。例如,您可以發送一封促銷電子郵件來傳達有關您的業務的新發布的文章。您不僅可以為已發表的文章產生大量流量,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與受眾建立個人聯繫。如果執行得當,電子郵件促銷有助於提高客戶對您品牌的忠誠度並提高品牌知名度,最終會帶來穩定的現金流。
通過電子郵件促銷,您還可以通過查看潛在客戶的人口統計數據來為他們策劃內容。通過分析您的受眾,您可以為特定的客戶群量身定制電子郵件。這將確保他們只看到他們最想要的訊息,從而提高轉化率和整體參與率。
B. 非應邀的垃圾郵件
1.“非應邀”的含義和定義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使用非應邀的電子郵件向人們發送垃圾郵件是非法的(根據隱私法)。
但“非應邀”究竟是什麼意思?該詞用於收件人未要求或授權發件人向他發送電子郵件的情況。它涉及收件人沒有為接收電子郵件提供可驗證的許可。
2. 什麼是垃圾郵件?
垃圾郵件是一種非應邀的批量電子郵件,它不分青紅皂白地發送給大量收件人。這意味著發送的電子郵件與發送給不同人的所有其他電子郵件共享相同的內容。
3. 垃圾郵件如何運作?
通常,垃圾郵件是由企業出於商業目的而發送的。要發送商業廣告電子郵件,企業將首先獲取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這樣做的常見策略包括:
- 填寫問卷
- 報名參加贈品、幸運抽獎或社交媒體挑戰
- 訂閱商業通訊
- 從其他公司或促銷機構購買客戶名單
對於構成垃圾郵件的電子郵件,企業必須沒有同意或許可將電子郵件發送出去。然後,企業通常會編制一份收件人列表,並以重複的方式大量發送促銷電子郵件。此外,與其他促銷電子郵件不同,對於垃圾郵件,通常沒有供客戶選擇或選擇退出電子郵件的複選框。
儘管每封電子郵件產生的收入 (ROI) 極低,並且對企業形象造成了損害,但由於成本低廉,一些企業繼續發送垃圾郵件。然而,這是有風險的,因為他們的域名和電子郵件經常被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列入黑名單。此外,垃圾郵件通常會直接進入垃圾信箱。
然而,世界各國政府已經實施了新的隱私措施來保護消費者免受垃圾郵件的侵害。我們現在要來解釋在使用電子郵件促銷作為您的數字促銷策略時需要遵守的特定合規性要求。
C. 如何避免觸犯法律?
1. 遵守法律義務
反垃圾郵件的法律因司法管轄區而異。為了獲得最準確和專業的法律建議,您應該諮詢當地律師,以避免對您的業務承擔責任。如果您位於香港、歐盟或英國,這裡有一些電子郵件促銷管理指南。
2. 香港電子郵件促銷管理要求
在香港,非應邀的電子商業訊息受 電子訊息條例》(第 19 章)規管。593) (“UEMO”)。
UEMO 涵蓋通過電話、短消息訊息服務 (SMS)、彩信服務 (MMS)、傳真或帶有“香港”鏈接的電子郵件發送未經請求非應邀的商業電子信息。根據 UEMO,在以下情況下,消息訊息具有“香港”鏈接:
- 消息訊息源自香港
- 消息訊息是在香港收到的
- 訊息已發送至香港電話或傳真號碼(包括發送至可能已漫游至香港以外的香港電話號碼的訊息)。
然而,《條例》不適用於下列電子訊息:
- 個人的電話營銷促銷電話;
- 聲音廣播服務或電視節目服務;
- 響應收件人請求而發送的任何消息訊息
- 發送的任何消息訊息的目的是提供訂閱帳戶的任何更新或收件人有權接收的產品更新/升級等。
如果企業發送屬於 UEMO 範圍內的商業電子消息訊息,則它必須確保遵守以下一般規則:
準則#1:發件人信息必須清晰準確
發送電子消息訊息時,發件人必須通過提供準確的聯繫信息來表明自己的身份。對於電子郵件,發件人必須包括發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繫電話號碼和聯繫電子郵件地址。此信息必須在郵件發送給收件人後的 30 天內有效。這使收件人能夠識別發件人以及如何联系他們。
如果發送消息訊息的過程外包給另一家公司,則應在消息訊息中標識代表其發送消息訊息的組織。但是,這不適用於經銷商自行銷售產品的情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應在消息訊息中提供經銷商的信息。
除非收件人選擇僅以一種語言接收信息,否則必須以英文和中文提供發件人信息。可能存在無法提供中文信息的情況。例如,如果該組織沒有中文名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特定信息可以用英文或中文提供。
準則#2:提供一個選項以從未來的電子郵件中取消訂閱
發送給收件人的消息訊息必須明確說明他/她如何取消訂閱從組織接收此類消息訊息。該聲明必須以上述指南#1中提到的規定語言編寫。發件人必須確保:
- 它可以在消息訊息發送後至少 30 天內通過取消訂閱工具接收取消訂閱請求
- 退訂設施是免費的
- 方便易用;和
- 退訂工具不包括任何宣傳其產品/服務的信息
- 對於電子郵件消息訊息,至少一個退訂工具是電子郵件地址、網頁或網址。
- 取消訂閱的選項位於顯著位置(在電子郵件消息訊息的頂部或底部)並且對發件人合理可見
準則#3:及時響應退訂請求
發件人收到的任何訂閱請求必須在退訂請求發送給發件人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兌現。發件人必須在收到退訂請求後至少保留 3 年的記錄。它必須以最初收到的格式或以能夠準確代表最初收到的信息的格式記錄。
準則#4:不要在電子郵件中使用誤導性的主題標題
主題行必須準確反映消息訊息的內容。
準則#5:不要隱藏來電顯示信息
不應隱藏呼叫線路標識號。這適用於電話或傳真消息訊息。
準則#6:不要向在拒收電話登記處註冊的號碼發送消息訊息
消費者可以在拒收電話登記簿(DNC 登記簿)上登記他們的電話或傳真號碼,以阻止未經請求非應邀的商業電子消息訊息。DNC 登記冊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管理。這意味著,未經收件人事先同意,禁止企業向在 DnD註冊的號碼發送未經請求非應邀的電子消息訊息。這適用於電話或傳真消息訊息。
DnD 登記冊不包括任何用於營銷促銷目的的個人電話。此類營銷促銷電話須遵守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布的自願性個人對個人營銷促銷電話業務守則。
附加指南: UEMO 還規定發送此類商業電子消息的企業應:
- 不擇手段地擴大商業電子信息的傳播範圍;或者
- 不從事與發送多個商業電子消息訊息有關的欺詐和其他非法活動
刑罰: 如果發件人違反 UEMO,通信管理局將向發件人發送執行通知。如寄件人違反執行通知書,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 1,000,000 港元的罰款及最高 5 年的監禁
直銷: 根據私隱專員發布的 《直銷新指引》 ,“直銷” 包括未經請求非應邀而發送至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或傳真機的商業電子信息,而沒有以特定人員的姓名和個人地址發送給特定的人——對隨機生成的電話號碼進行的個人通話。因此,發送給身份不明的所有者的任何營銷促銷電子郵件都不是直接營銷促銷。因此,企業可以發送未經請求非應邀的電子郵件而無需通過姓名識別收件人。
但是,如果此類電子郵件發送給指定的收件人,則屬於直接促銷的一種形式,並受《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PDPO”)》。根據 PDPO,未經接收方事先同意,企業不得將接收方的個人數據用於直接促銷。要了解如何就直接促銷目的獲得收件人的事先同意,請閱讀我們的文章 什麼是直接促銷?我可以將客戶的個人數據用於直接促銷目的嗎?
3. 歐盟的電子郵件促銷管理要求(GDPR 下的歐盟)
GDPR 自 2018 年起生效。它的要求遠遠超出了歐盟隱私指令,因為它需要電子郵件收件人的肯定、知情和明確的同意才能合規。
準則#1:沉默、預先打勾或不活動不應構成同意。
這意味著需要客戶積極選擇加入。如果您勾選了供用戶選擇加入的複選框,則需要取消選中它們以符合GDPR。不要使用預先勾選的框。
準則#2:電子郵件同意必須與隱私政策和其他使用條款分開。
用戶應該可以選擇使用在線服務,而無需註冊時事通訊或其他營銷促銷材料。如果服務的使用以用戶通過一個複選框接受使用條款、隱私政策、cookie 政策和營銷促銷材料為條件,則視為未自由給予同意。接受電子郵件材料應該是可選的並單獨選擇。
準則#3:證明用戶已同意處理操作。
您需要保留用戶同意的記錄,並能夠提供以下證明:
- 同意使用個人的身份
- 同意時間
- 他們在同意時被告知內容
- 他們是如何同意的
- 如果他們選擇不同意
準則#4:允許用戶選擇退出或撤回他們的同意。
GDPR 要求您允許您的用戶隨時撤回其同意。您必須讓您的用戶輕鬆選擇退出,並且不得為此收取任何費用。最好的方法是根據上述美國要求,在發給用戶的每封電子郵件的底部包含一個取消訂閱鏈接。
4. 英國(UK)電子郵件促銷管理要求
在英國,2003 年隱私和電子通信法規確定電子郵件是否構成垃圾郵件或促銷策略。這是 信息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法律指南。
坦率地說,您不得向個人發送電子郵件營銷促銷,除非:
- 他們已明確同意接收您的電子郵件;或者
- 他們是過去曾從您那裡購買(或協商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現有客戶,您在第一次收集他們的詳細信息時和發送的消息訊息中為他們提供了一種選擇退出的簡單方法。
個體經營者和一些合夥企業被視為個人。因此,如果您向擁有個人公司電子郵件地址(例如firstname.lastname@org.co.uk)的公司員工發送電子郵件,您可能還需要考慮數據保護問題。
5. 退出列表
一旦有人反對或選擇退出您的營銷促銷,您就應該將他們添加到禁止聯繫列表中。此外,在發送營銷促銷電子郵件之前,您應該根據此列表篩選聯繫人列表,以確保您不會聯繫任何已選擇退出的人。您可以立即回复確認他們已取消訂閱,但您以後不得聯繫他們,即使這只是詢問他們是否願意重新加入。
D. 覺得法律合規要求太複雜?
如果您覺得法律合規要求過於復雜,您可以聘請營銷促銷機構或在線營銷促銷人員來幫助您管理電子郵件營銷促銷。憑藉專業知識和經驗,這些代理可以幫助您避免電子郵件營銷促銷中的責任。
請注意,這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立場的一般摘要,並不構成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