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僱主,您有責任將工傷或職業病通知勞工處處長。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5 條向勞工處處長提交表格 2、表格 2A 或表格 2B,將工傷或職業病通知勞工處處長。無論您是否有責任為員工的工傷或職業病支付任何賠償金,您都必須告知他。就涉及致命意外的案件提交相關表格的截止日期為 7 天,而就工傷案件為 14 天。
如果你作為僱主沒有或延遲通知勞工處處長,或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向勞工處處長作出任何誤導或虛假陳述,你將觸犯《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5 條。您之後可能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 $50,000。
參考資料:勞工處, “勞工法例:疑問解答香港法例第 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282b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