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閣下的僱員因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而受傷,他們有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向閣下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然而,無論閣下是否有責任向他們支付賠償,仍然有責任採取行動以履行你在《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下的責任: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5 條,以表格 2 或表格 2B將任何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呈報勞工處:就提交表格的截止日期為工傷事故發生14 天後。
- 要求僱員去由閣下指定的註冊牙醫、註冊西醫或中醫師進行免費體檢
- 若有疑點,閣下可進行初步調查
- 聯繫保險公司以採取任何適當的後續行動
- 制定公司處理員工賠償案件的指引:這將有助閣下有效處理這些案件,並確保依法和及時地向僱員賠償。
一般來說,僱主有責任向受工傷的僱員支付某些款項:
- 醫療費用:應在您的員工向您提交醫療費用收據後的 21 天內支付給您的員工。
- 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 補償:金額將在勞工處提供的表格 5(補償評估證明書)中說明。補償金需要在表格 5 簽發之日起 21 天內支付給僱員。
重點扼要
- 在閣下的員工因工受傷後,我們建議閣下採取措施去確保遵守閣下的法律責任。
- 一般來說,作為僱主,您有責任向您的僱員支付因工受傷的某些款項,包括醫療費用、賠償金和定期款項。
參考資料:
- 香港政府一站通, “因工受傷索償須知”:https://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employee/workinjury.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