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原告要為發生意外負上部分責任,這稱為「分擔負責」。「分擔負責」是由被告提出,並非由閣下提出;舉證責任亦落在被告身上,他/她須證明閣下要為意外「分擔負責」。但是,共同過失不是由索賠人提出和證明的。被告是應該提出這一點作為抗辯並證明原告存在共同過失的一方。
雖然損害或賠償的索賠不能因受害人的過錯而被駁回,但如果受害人的行為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則可以減少可追索的金額或禁止追償。降低的百分比或水平通常會基於法院在只考慮索賠人(即受傷者)的損害責任份額後所認為的。共同過失通常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有關共同疏忽中分擔責任的更多詳情,請參閱《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 23 章)第 21 條。
確定事故的過失對保險公司亦同樣重要,因為保險單的持有人可能會提出保險索賠,以獲得保險單涵蓋的賠償。因此,保險公司希望能確保他們只對客戶造成的損失負責。他們可能會聘請辯護律師來盡可能地限制他們的責任。
關於估計的賠償減少金額,閣下最好諮詢律師以獲得更好的建議和估計。
重點扼要
- 賠償是否會減少取決於索賠人是否有共同過失。
- 降低的百分比/水平將基於法院在只考慮索賠人(即受傷者)的損害責任份額後所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