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閣下的僱員在工作期間受傷,而他們希望同時向閣下申索僱員補償以及向其他相關方索賠,這兩種索賠的法律程序是不同的。就工傷而言,《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規管有關僱員補償的法律程序。就人身傷害而言,實務指示 18.1規定了相關的法律程序。
僱員補償的法律程序
當僱員因工受傷時,僱員補償的法律程序一般受《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規管。即使閣下的僱員在事故發生時可能有疏忽或過失的行為,閣下通常也有責任賠償僱員。儘管如此,員工有責任盡快通知閣下他們因工受傷。作為僱主,閣下亦有責任將與僱員有關的任何事故通知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15 條)。
僱員補償索賠的一些常見法律程序可能包括:
- 僱主立即帶受傷的僱員到指定醫生或送院治理
- 僱主在意外發生之日起 14 天內以提交表格 2 或表格 2B呈報勞工處,以交代受傷僱員與工作相關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情況。
- 對於該僱員賠償,僱主通知並向保險公司提交表格 2或表格 2B的副本、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醫療證明原件和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 受傷僱員參加勞工處職業醫學組的醫療評估或體檢。
- 僱主將表格5(補償評估證明書)和表格7(評估證明書)的原件發送給相關保險公司。
人身傷害的法律程序
除了僱員的僱員補償索賠外,閣下的僱員還可以根據普通法向責任方要求賠償。若因閣下或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違反法定職責、疏忽或不法行為而對僱員造成傷害,他們或會採取此措施。相關法律程序載於實務指示 18.1,其中包括:
- 各方試圖進行調解或談判,以便庭外和解。
- 如果調解或談判失敗,申索方根據申索金額在合適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金額為 $75,000 或以下,則應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起訴訟。如果金額高於 $75,000但不超過 $300 萬,則應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 $300 萬或以上,則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 各方出席核對表評檢聆訊、案件管理會議和審訊前的覆核。
- 各方出席聆訊並透過舉證和提出論據向法官陳述案情。
- 法官考慮證據和論點,並做出判決。
- 法院命令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訟費。
同時提出兩項索賠
閣下的僱員可同時提出僱員補償申索和人身傷害申索(《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25 條)。但就該等疏忽、有違法定責任、錯誤作為或不作為而在按普通法或根據成文法則進行的訴訟中僱主被判須繳付的任何損害賠償中,須扣除根據本條例條文就該僱員受傷而已支付或須支付的補償的價值,而該價值則由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決定(《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第 26 條)。
關鍵要點
- 如果閣下的僱員在工作期間中受傷,他們可以同時向閣下申索僱員補償以及向其他相關方索賠人身傷害。
- 僱員補償申索的法律程序受《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規管;人身傷害索賠的法律程序則受實務指示 18.1的規管。
參考資料:
- 勞工處,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 勞工處, “工傷病假跟進及判傷須知”: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ClaimInjury.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