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訴訟涉及哪些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人身傷亡的訴訟由實務指示18.1涵蓋。法律始終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談判和無偏見通信等訴訟以外的方式解決他們的案件。訴訟應該是解決紛爭的最後途徑。

人身傷害訴訟中的常見法律程序

在人身傷害訴訟中有一些常見的法律程序。它們包括:

  • 各方試圖進行調解或談判,以便庭外和解。
  • 如果調解或談判失敗,申索方根據申索金額在合適的法院興訟:如果金額為 $75,000 或以下,則應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開展訴訟。如果金額高於 $75,000但不超過 $300 萬,則應在區域法院開展訴訟。如果是 $300 萬或以上,則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 各方參加核對表評檢聆訊、案件管理會議和審訊前的覆核。
  • 各方參加審判並通過舉證和提出論據向法官陳述案情。
  • 法官考慮證據和論點。
  • 法官作出決定。
  • 法院命令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法律費用:費用包括勝訴方在聘請律師以及準備和審理案件上所花費的金額。費用數額取決於案件的長度、所需的準備工作量和案件的複雜程度。

重要法律文件

還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與人身傷害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有關,如下所示:

  • 申索信(由原告人提交)
  • 答覆(由被告人提交)
  • 傳訊令狀:在開始人身傷害訴訟時,傳訊令狀是適當的模式。該令狀須附有訂明的表格 16C 以接納申索。該表格可在司法機構網站上找到。
  • 申索陳述書
  • 損害賠償陳述書
  • 抗辯書:這需要與實務指示 18.1要求的其他文件一起提交,例如被告的陳述書和其他證人的陳述書。
  • 屬實申述:申索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中都應包括屬實申述。這符合實務指示 19.3《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第41A號命令的第 2 條規則及第 5 條規則。
  • 核對表評檢通知書
  • 案件管理問卷

人身傷害的申索是否有時效限制?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原告人要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即意外發生日期/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傷害是因被告人的錯誤引致)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根據《時效條例第28條,如有關申索涉及致命意外,申索時限是由死者死亡當日起計之三年內,或由死者撫養的人士知悉死者死亡當日起計的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若受害人「無行為能力」,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以較早日期為準),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時效條例第22(1)22(2)條)。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被視為「無行為能力」,因此,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

關鍵要點

  • 人身傷害案件包含常見的法律程序。
  • 然而,涉事方最好在開展訴訟之前嘗試進行調解或談判,以便進行庭外和解並最大限度地減少訟費。
  • 對於每個法律程序,當事人可能需要提交某些文件或將其送交法院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