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程序,與以法庭解決爭議的傳統形式不同。請參閱以下的仲裁過程指南。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通常採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形式。如果沒有仲裁條款,當事人可採用單獨的協議形式來處理其他合同引起的爭議。
糾紛 – 仲裁申請
法院始終會是當事方解決爭議的主要方法之一。有別於訴訟,仲裁主要建基於當事人間的同意。 即使雙方同意進行仲裁,當一方改變主意並想就該問題提出訴訟,則可能會產生爭議。
例子
甲乙雙方已同意進行仲裁。 乙方其後拒絕進行仲裁,反而申請在香港法院進行訴訟。 甲方應該怎麼做?
甲方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訴訟程序和堅持進行仲裁。根據《仲裁條例》(第609章),香港法院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拒絕中止訴訟程序,分別為: (a) 被告已向法院提出第一次申述; (b)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能實行或不能履行。
任命仲裁員
當事人通常會任命一組仲裁員來審理案件。通常,當事方會任命單數數量的仲裁員,以便專家組做出明確決定。 仲裁員可以是律師、學者、退休法官或特定領域的專家。在國際仲裁的情況下,當事人通常會更想任命與當事人國籍不同的仲裁員。
預審; 聆訊
在仲裁中,有時當事人會反對仲裁庭的管轄權,因為展開仲裁的同意可能是被動的。 一些仲裁協議會列明如果滿足了仲裁的先決條件,則代表當事人同意仲裁,例如當當事人沒有通過談判或調解取得任何有效的結果,因此不想進行仲裁的當事人會試圖爭辯仲裁庭沒有管轄權和提出分別審理程序。分別審理程序會將聆訊分為兩部分,一個是審理關於管轄權聲請(Claim)的預審,如果仲裁團在聆訊前階段發現他們有處理聲請的管轄權,另一個則會是針對重要訴求的後續聆訊。
並非所有仲裁程序都需要審訊。 有些仲裁可能只需要交換文件,這在航運糾紛中常見。然而,許多案件都非常複雜,需要專家證人作證,因此必須進行仲裁聆訊。
裁決
聆訊後,一組仲裁員將作出裁決,並提出他們的決定和原因。由於仲裁程序是一個私人程序,這些裁決通常不會被公佈。如果當事人的名字被公佈,通常都會被審查和刪改。
試圖撤銷裁決
不滿意的一方可能會試圖撤銷裁決,令另一方不能執行它。 如果裁決違反執行國的公共政策或爭議主題不可被仲裁,閣下可申請撤銷裁決。
根據香港法律,由於香港法院對這些事項具有專屬管轄權,以下是一些不能被仲裁的例子(包括但限於以下事項):
不能被仲裁的事項 |
法定補償申索的訴訟 |
針對公司的清盤令 |
刑事訴訟 |
家庭法 |
請注意,管轄權和可仲裁性是不同概念。 仲裁庭可以對某一事項擁有司法管轄權並作出裁決,但由於裁決的事項物一開始就不可被仲裁,因此該裁決可能無法執行。
承認和執行裁決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目前有 168 個締約方。《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可執行外地判決。因為裁決可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執行,所以仲裁對跨境爭議解決非常吸引。相反,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作出的判決可能無法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執行。
重點摘要
- 仲裁主要基於當事人的同意,但本地法院的訴訟可能仍是一種後備解決方法。
- 並非所有仲裁程序都需要聆訊, 某些聆訊可能需要專家證人作證。
- 儘管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世界各地許多司法管轄區都可以執行裁決,但當事人仍可根據有限的理由申請撤銷裁決。
參考資料
《仲裁條例》第609章: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9?xpid=ID_1438403521476_005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