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仲裁在某些方面比傳統法律救濟更優勝,但它並非完美,並存在許多缺點。
身兼兩職的問題
身兼兩職是指個人在不同案件中同時擔任仲裁員和法律代表的角色。這在國際仲裁而言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所以這法律領域的發展缺乏真正的多樣性。仲裁程序的延遲也歸因於身兼兩職的問題。委聘經驗豐富的仲裁員可能很困難,因為他們的日程安排非常繁忙。
合理性問題
由於被任命的仲裁員通常來自與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同和中立的司法管轄區,他們可能不熟悉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的運用和解釋,而所提供的裁決容易出錯。 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同意將仲裁程序保密,所以其程序缺乏透明度。另外,仲裁被批評為「贏家」制度。該系統旨在選擇“贏家”,而仲裁員的真正工作並非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 另一方面,調解可能更適合在交易中存在更多法律問題的企業。
決策缺乏一致性和可預測性
仲裁的主要特徵是裁決的終局性。上訴制度的缺乏使仲裁過程變得不可預測。此外,即使仲裁員在裁決時犯下明顯錯誤,閣下都不能審查該錯誤。另外,判決先例的原則適用於訴訟,但不適用於仲裁。當遇上較高風險的情況時,訴訟是更可行的選擇,因為它具有更高的可預測性。
重點摘要
- 身兼兩職的問題 – 說明仲裁缺乏多樣性,也證明了它的低效率。
- 仲裁裁決存在合理性問題,因為它的系統不是很透明,並且缺乏上訴系統。
- 由於判決先例的原則不適用於仲裁,仲裁結果可能無法被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