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我可以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我自己嗎?

在香港法庭,各方當事人有權自我代表進行訴訟。雖然他們仍享受受基本法保障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但他們仍可以選擇直接於庭上代表自己辯護。

律師代表與自我代表

無法律代表訴訟人或會認為直接與法官或陪審團對話較為適合,或因無法負擔高昂的法律費用而選擇自我進行訴訟。選擇自我代表進行訴訟時或選擇律師代表出庭均有不同利弊:

優點缺點
有律師代表所有律師均具備相關知識及經驗,他們對於提出論據、運用證據及案例、辯護亦較得心應手。若閣下無法獲得法律援助,律師費通常非常昂貴。律師通常按小時收費,而案件可能會持續數月甚至數年。
無法律代表人士或會忽略在法律程序中採取不同行動的後果。律師可以提供相關建議以減少負面影響。律師往往會同時處理數宗案件,故他們未必能如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般專注處理一宗案件。
自我代表(無律師代表)建基於律師費一般非常高昂,選擇自我代表進行訴訟能大大節省法律費用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較難以「常識」提出有力的法理論點,因為他們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來支持論點。
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法律資訊供公眾索閱,自我代表進行訴訟因而變得越加普遍及容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或不會意識到自己情緒化的論述/其他有關事項可能被對家所利用。

然而,若閣下因無法負擔律師費而選擇自我代表訴訟,閣下仍能向相關法庭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訴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若閣下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有關更多申請法律援助的詳情,請參考https://www.lad.gov.hk/chi/las/las.html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legal/advice/advice.htm

自我訴訟能得到的幫助

若閣下未能成功申請法律援助或仍想自我代表進行訴訟,閣下仍可透過其他形式的援助以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

  • 程序諮詢計劃:此計劃只適用於在家事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原訴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並不適用於在其他審裁處所審理的民事訴訟及一切刑事訴訟。有關更多次計劃的詳情,請參閱 https://www.admwing.gov.hk/chi/public_service/paso.html
  • McKenzie朋友:McKenzie朋友是在法庭上支援自我訴訟人的朋友。經法官允許,閣下可以尋求McKenzie朋友陪同以協助處理法庭事項(包括筆錄、提供建議等)。然而,他們不能代表閣下簽署任何文件、干擾法庭程序或代表你發言。MF不需要具備任何專業法律資格,他們可以是閣下的朋友、家人、義工或受聘的第三方。

重點扼要

  • 閣下有權選擇律師代表或自我代表進行訴訟。
  • 律師代表及自我代表各有利弊。
  • 然而,閣下最好聘請一名律師代表閣下出庭,因為他們能就相關事宜提供專業建議
  • 若閣下未能負擔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 即使閣下選擇自我代表進行訴訟,閣下亦可以尋求程序諮詢計劃/ McKenzie朋友的幫助。

參考資料:

  1. 終審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 https://www.hkcfa.hk/tc/about/procedures/litigants/faq/index.html
  2. 司法機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https://rcul.judiciary.hk/rc/tc_cover.htm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試驗計劃下周一推行(附圖)”: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3/14/P2013031404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