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庭,各方當事人有權自我代表進行訴訟。雖然他們仍享受受基本法保障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但他們仍可以選擇直接於庭上代表自己辯護。
律師代表與自我代表
無法律代表訴訟人或會認為直接與法官或陪審團對話較為適合,或因無法負擔高昂的法律費用而選擇自我進行訴訟。選擇自我代表進行訴訟時或選擇律師代表出庭均有不同利弊:
優點 | 缺點 | |
有律師代表 | 所有律師均具備相關知識及經驗,他們對於提出論據、運用證據及案例、辯護亦較得心應手。 | 若閣下無法獲得法律援助,律師費通常非常昂貴。律師通常按小時收費,而案件可能會持續數月甚至數年。 |
無法律代表人士或會忽略在法律程序中採取不同行動的後果。律師可以提供相關建議以減少負面影響。 | 律師往往會同時處理數宗案件,故他們未必能如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般專注處理一宗案件。 | |
自我代表(無律師代表) | 建基於律師費一般非常高昂,選擇自我代表進行訴訟能大大節省法律費用 |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較難以「常識」提出有力的法理論點,因為他們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來支持論點。 |
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法律資訊供公眾索閱,自我代表進行訴訟因而變得越加普遍及容易。 |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或不會意識到自己情緒化的論述/其他有關事項可能被對家所利用。 |
然而,若閣下因無法負擔律師費而選擇自我代表訴訟,閣下仍能向相關法庭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訴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若閣下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有關更多申請法律援助的詳情,請參考https://www.lad.gov.hk/chi/las/las.html 或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legal/advice/advice.htm 。
自我訴訟能得到的幫助
若閣下未能成功申請法律援助或仍想自我代表進行訴訟,閣下仍可透過其他形式的援助以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
- 程序諮詢計劃:此計劃只適用於在家事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原訴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並不適用於在其他審裁處所審理的民事訴訟及一切刑事訴訟。有關更多次計劃的詳情,請參閱 https://www.admwing.gov.hk/chi/public_service/paso.html 。
- McKenzie朋友:McKenzie朋友是在法庭上支援自我訴訟人的朋友。經法官允許,閣下可以尋求McKenzie朋友陪同以協助處理法庭事項(包括筆錄、提供建議等)。然而,他們不能代表閣下簽署任何文件、干擾法庭程序或代表你發言。MF不需要具備任何專業法律資格,他們可以是閣下的朋友、家人、義工或受聘的第三方。
重點扼要
- 閣下有權選擇律師代表或自我代表進行訴訟。
- 律師代表及自我代表各有利弊。
- 然而,閣下最好聘請一名律師代表閣下出庭,因為他們能就相關事宜提供專業建議
- 若閣下未能負擔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 即使閣下選擇自我代表進行訴訟,閣下亦可以尋求程序諮詢計劃/ McKenzie朋友的幫助。
參考資料:
- 終審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 https://www.hkcfa.hk/tc/about/procedures/litigants/faq/index.html
- 司法機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https://rcul.judiciary.hk/rc/tc_cover.htm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試驗計劃下周一推行(附圖)”: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3/14/P2013031404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