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同是由來自不同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兩方所簽訂的協議。整體而言,只有合約方才有權就違約提訴。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採取不同相應措施,例如繼續執行合同但向違約方索償。
在香港向違反跨境合約的一方提吿
若閣下希望在香港向違反跨境合約的一方提吿,首要考慮條件是在合約中是否含有專有管轄權條文。若雙方希望所有合約糾紛可以在某個特定國家或司法管轄區解決,合同中則應包含專有管轄權條文。包含此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一致性。專有管轄權條文可能如下所示:
“本協議的每一方均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來審理和決定任何訴訟、訴訟或程序,和/或解決可能因本協議或其成立或有效性或與這些有關的任何爭議,並且為此目的,每一方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管轄權。”
如果管轄條款是排他性的,當事人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出訴訟。如果是非排他性的,合約方可以在其他與合約有關的管轄地區提出訴訟。
若合同不包含管轄權條款,我應該怎麼做?
然而,若跨境合同不包含專有管轄權條款,國際法的相關法例會決定合約糾紛應於何處的法庭解決。通常潛在被告會在其自己國家或管轄權被起訴。
一般而言,若潛在被告現居香港,即使案件與香港的聯繫極少,香港法庭仍對與跨境合同相關的爭議管有司法權。然而,若被告不在香港,申索人必須獲得原訴法庭的許可,才能在司法管轄權外送交法庭文件。由於法庭保有酌情權,法庭只會在相關爭議必須與香港有足夠聯繫的情況下才會准予許可(詳見《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
申請人亦須謹記就違約提吿的規定。這些規定載於《時效條例》(第 347 章),例如自違約日起就違約提訴的六年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時效期限可能會延長。
重點扼要
在以下情況下,閣下有權在香港對違反跨境合約提告:
- 閣下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和
- 合同包含專有管轄權條款,而該條款規定由香港法院裁決因合同引起的爭議;和
- 被告現居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