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分別是七年及兩年。
舊員工
僱主不可以保留舊員工的個人資料超過七年。只有少數的例外情況允許延長保留個人資料的時間,例如管理強積金的剩餘職責及在民事訴訟或刑事檢控以為機構作辯護。詳情可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第4.1.2 及4.2.1章。
不成功的求職者
除非僱主有正當理由及得到求職者同意,僱主不可以保留不成功的求職者的個人資料超過兩年。詳情可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第2.10章。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分別是七年及兩年。
舊員工
僱主不可以保留舊員工的個人資料超過七年。只有少數的例外情況允許延長保留個人資料的時間,例如管理強積金的剩餘職責及在民事訴訟或刑事檢控以為機構作辯護。詳情可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第4.1.2 及4.2.1章。
不成功的求職者
除非僱主有正當理由及得到求職者同意,僱主不可以保留不成功的求職者的個人資料超過兩年。詳情可參考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的第2.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