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違反貨物銷售合約的情況下,常見的補救措施是: 損害賠償、糾正、撤銷、強制履行令、禁制令和復原。
1. 補救措施
損害賠償是無辜一方最常尋求的補救措施,無辜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為正常情況下因違反合同而直接和自然產生的損失賠償。可是,非違約方/無辜一方有責任減輕損失,即如果違反合同,必須採取合理措施將損失降至最低。
當貨品不被接受或沒有交付,在該貨品有市場的情況下,損害賠償會按合約價格與貨物應被接受或交付時的市價或目前價格的差額計算。
一般而言,微不足道的損害賠償是不可被討回的,即損害賠償會在雙方訂立合約時合理預計,其便可以被討回。
2. 糾正
如果書面合約沒有準確表達當事人的具體約定,法院可以下令變更書面合約,以適當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向。
這是一種衡平法的補救措施,用於更改合約,以反映訂立合約時當事人的真實意向。 當合向中有錯誤時,這常通是允許的。它通常與強制履行令一起授予。
3. 撤銷
撤銷合約是指合約被擱置,雙方回到訂立合約前的狀態。這是一種衡平法的補救措施,法院可以因失實陳述、錯誤、脅迫或不當影響而撤銷合約。
4. 強制履行令
強制履行也是一種衡平法的補救措施,法院據此下令一方當事人執行強制履行特定行為,例如履行合約的責任。
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令,命令令違約方具體履行合同。法院僅會在損害賠償不能作為充分補救措施的情況下頒布強制履行令。此外,在決定是否頒布強制履行令時,法院會考慮:
- 要執行的合約條款明確;
- 第三方的利益將受到該命令的負面影響;
- 無辜的一方必須符合誠實可信; 和
- 違約方將因為命令而面臨嚴重困難。
然而,現實中,法庭很少授予頒布強制履行令。
5. 禁制令
在法律上,禁制令是法院在民事審判中向一個或多個當事人發出的命令,禁止做或執行(不太常見)某些特定的行為(前一種禁令稱為禁止性或預防性,後者是強制性的)。
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命令一方當事人履行合約規定的行為,或避免當事人違反合約。作為衡平法的補救措施,禁制令通常僅在損害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會頒布。
6. 復原
這是一種進一步的補救措施(法律上和衡平法上的)。如果違約方損害對方來換取不正當的收益,則允許受害一方提出復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