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規則: 風險取決於擁有權
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22條,除非另有協定,貨品的風險由賣方承擔,直至其產權轉讓給買方,但當產權轉讓給買方時,無論是否已交付與否,貨品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一般規則是意外丟失/損壞的風險由擁有貨物產權的一方承擔。
2. 「風險跟隨擁有權」規則的例外情況
可是,一般規則有 3 個例外情況:
1. 「除另有議定外」
在起草協議時,各方可以自由同意風險的轉讓先於擁有權。通常,合約中會包含「保留貨物所有權」,以明確列出雙方的意向。
2. 任何一方犯錯
《貨品售賣條例》第22條列明「如因賣方或買方的錯失以致延誤交付,就任何若非因該項錯失則可能不會發生的損失而言,貨品的風險由犯錯失的一方承擔」。
3. 保管
《貨品售賣條例》第22條規定「本條並不影響賣方或買方作為另一方的貨品受寄人所須承擔的責任或法律責任」。
根據一般的保管規則,管有貨品的一方(即使不是擁有人)必須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看管貨品,例如即使貨品的產權已轉讓給買方,賣方也必須合理保管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