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内沒有具體的法例禁止基於年齡的工作間歧視。香港政府自 1996 年以來才通過教育公眾和向僱主發布自律指引來解決香港的年齡歧視問題。然而,這些指導方針並未使僱主對任何不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平等機會委員會沒有法定權力去調查或跟進提交給它的任何年齡歧視報告。
因此,有人建議通過一項法律,禁止在工作間對年長僱員進行歧視性做法(例如薪酬、僱用和解僱)。年長僱員通常是指 50 歲或以上的僱員。直到 2019 年 5 月,立法會才通過一項不具約束力的議案,敦促香港政府在香港制定年齡歧視法例。本議案通過的原因之一,是香港年長僱員的勞動參與率由32.5%上升至43.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