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的擁有權何時轉讓給買方?

貨品擁有權在當事人有意向轉讓它時轉讓。 

如果雙方未達成共識,在考慮貨品擁有權何時轉讓給買方時,通常有兩種方法:

a. 特定貨品

甚麼是特定貨品? 

「 特定貨品」的定義載於《貨品售賣條例》第 2(1) 條

「訂立售賣合約時經認定及議定的貨品。」

相關法律 

如果交易涉及特定貨品,那麼閣下首先要檢查合約是否包含任何何時轉讓財產的意向(《貨品售賣條例》第19條)。 

如果雙方未在合約中達成共識,《貨品售賣條例》第20條中的規則1-4則適用於確定雙方何時轉讓擁有權的意圖:

  1. 規則1: 凡訂立不附帶條件的合約,而特定貨品處於可交付狀態,貨品的產權於合約訂立時轉讓給買方。付款日期或交付日期是否延遲,或兩個日期是否均延遲均不重要。
  1. 規則2: 凡訂立合約售賣特定的貨品,而賣方必須對該等貨品作出某種處理,以使該貨品達致可交付狀態,貨品產權則不轉讓,直至賣方作出該種處理,而買方亦獲得有關此事的通知為止。
  1. 規則3: 凡訂立合約售賣處於可交付狀態的特定貨品,但賣方必須稱量、量度、測試或就該等貨品作出某種其他作為或事情以確定貨價,貨品產權則不轉讓,直至賣方已作出該種作為或事情,而買方亦獲得有關此事的通知為止。
  1. 規則4: 當貨品是按有待同意或「售賣或退回」原則或其他類似條款交付買方時— 

(a) 當買方向賣方表示同意或接受,或作出任何其他接納該宗交易的行為時; 

(b)如買方沒有向賣方表示同意或接受,卻保留該等貨品而不給予拒絕收貨通知,而合約若有定出退回貨品的期限,該等貨品的產權即於該期限屆滿之時轉讓給買方; 若無定出退回貨品的期限,該等貨品的產權即於一段合理時間屆滿之時轉讓給買方。何謂合理時間乃事實問題。

b. 未確定的貨品 

甚麼是「未確定的貨品」?

未確定的貨品是指在訂立銷售合約時未具體確定的貨物。

相關法律

如果交易涉及未確定的貨物,當事人也要首先檢查合約,以確認是否有貨品的產權何時轉讓的意向。如果沒有這種意向,《貨品售賣條例》第20條規則5則適用。

根據 《貨品售賣條例》第20條規則5(1),當貨物處於可交付狀態,並在買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賣方無條件地撥歸該合約時,貨品的產權即轉讓(反之亦然)。

重點摘要 

  • 一般而言,貨物擁有權在當事人有意轉讓時轉讓。 
  • 特定貨品是指在訂立銷售合約時確定和商定的貨物。閣下可檢查合約,以確定雙方何時打算轉讓貨物擁有權。
  • 未確定的貨品是指在訂立銷售合約時未具體確定的貨物。即使付款已確定,擁有權也僅在貨物確定後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