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 年 6 月 19 日,《2020 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頒布該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歧視的保護。它還修訂了現行的工作間歧視法,包括《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
對現有工作間歧視法所做的修改
《2020 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對現行工作場所歧視法的主要修改包括:
-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禁止以哺乳為由的非法歧視:有關哺乳的規定要到 2021 年 6 月 19 日才會生效。
- 將非法殘疾、性騷擾和種族騷擾的範圍擴大到“工作場所參與者”,只要他們參加或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工作場所參與者是指與请他們的人沒有任何僱傭關係的志願者、實習生或實習大律師。擴大範圍後,志願者、實習生和實習大律師將對在志願服務或實習期間的任何騷擾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同樣,那些聘用志願者、實習生或實習大律師的人可能對志願者、實習生或實習大律師實施的任何非法騷擾行為承擔間接責任。
- 擴大《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保護範圍:該條例還禁止基於某人的某一特定種族,而實際上他們可能並非是那個種族,的非法種族歧視。根據該人的任何“有關係人士”的種族而去歧視或騷擾他也是非法的。一名有關係人士可以是相關人士的配偶、親屬、照顧者或同居者,或者與該相關人士有體育、娛樂或業務關係的人。
- 擴大《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保障範圍,以保護個人免受因推算而產生的種族騷擾和直接和間接的種族歧視
- 與《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一樣,擴大《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的保護範圍,以禁止顧客和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設施或商品時作出種族和殘疾騷擾
- 取消《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和《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下的意圖排除:因非法間接性別、家庭地位和/或種族歧視而成功的申索人可獲判給損害賠償,即使另一方無意對他們不利。
關鍵要點
- 如果您是僱主,您最好了解香港工作間歧視法的最新情況,以免在不知不覺中觸犯法律。
- 為此,您可以瀏覽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25/cs1202024258.pdf 以全面了解新法例。
參考資料:
-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現已生效!”:https://www.eoc.org.hk/s/Discrimination_Ordinance_Amendments_202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