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主打算關閉其業務或部分業務以給予僱員年假,則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受影響的僱員。
如果員工在企業關閉期間無權享受任何一天的有薪年假,但因企業關閉而必須停止工作,則應在整個期間給予他們有薪年假。
如果員工有權享受超過企業關閉天數的年假,他們可以在企業關閉後立即休剩餘的年假。
該年假關閉不應影響僱主選擇的共同休假年。該年假應就停工期之前的休假年度而給予。
參考資料:
- 勞工處,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