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32 條禁止僱主扣除他們的僱員的工資。但是,如果僱員的過失或疏忽對僱主的設備、貨物或財產造成損壞或損失,僱主可以扣除該僱員的工資。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從僱員工資中扣除的金額應與損失或損壞的價值相等,但不得超過 $300。扣除總額也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內應付工資的四分之一。
如僱主非法扣減僱員工資,一經定罪,可被檢控和在定罪後監禁一年及罰款 $100,000(《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32 條)。
參考資料:
- 勞工處, “第三章:工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 1823.gov.hk, “甚麼情況下僱主可以扣除僱員的薪金?”:https://www.1823.gov.hk/tc/faq/in-what-circumstances-can-an-employer-deduct-the-salary-of-an-emplo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