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競業禁止是可以執行,如果條款是合理。僱主應在僱傭合約中明確、準確地寫明競業禁止條款。
什麼是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也稱為“競業禁止條款”或“不競爭條款”,是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合約中的一項條款,代表僱員同意不與僱主競爭工作。
他們的目的是保護僱主的客戶、供應商和避免僱員被前僱員挖走。不競爭合約也防止僱主的機密、專有資訊和商業秘密被前僱員利用以獲取個人利益。
不競爭合約通常在僱傭期間和僱傭關係結束後都有效。離職後競業禁止在香港也很常見。
我應該簽競業禁止嗎?
在僱傭合約中是否合適簽處競業禁止條款應該考慮很多因素,包括:
- 行業標準
- 僱主的行業是面向客戶的行業,企業依賴客戶忠誠度,可考慮加入競業禁止條款
- 員工資歷
- 如果僱員的資歷特別高,在公司中起著核心作用,則可能要有非競爭性協定
- 在受僱期間接觸機密資訊和商業秘密
競業禁止應包括哪些內容?
競業禁止條款應包含一個限制期,該限制期表示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期。僱主應考慮以下因素來决定限制期的長短:
- 就業市場狀況
- 更換員工所需的時間越長,您的招聘協定應持續的時間就越長。
- 僱主的機密資訊將“保密”多久
- 行業標準
一般情况下,約束期不超過6個月。
在起草競業禁止條款時,僱主必須考慮其他因素,包括:
- 地理區域
- 非競爭性協定應該有合理的地域限制,這樣僱員就可以在其他地方找到工作
- 補償
- 尤其是在限制期,因為這將是更難的員工找到工作
- 範圍
- 它應該是正當的,基於公司的具體利益,尋求保護自己的利益。
競業禁止何時強制執行
競業禁止條款只有在期限(不超過6個月)、範圍和地理區域合理以保護僱主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可執行。
例如,禁止僱員在契约終止後24個月內在同一行業工作的競業禁止條款很可能是不可執行的,因為該條款的範圍太大,期限太長,不足以保護僱主的合法利益。
關鍵要點
- 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僱員在受僱後與僱主的公司競爭
- 在决定是否插入競業禁止條款時,僱主應考慮行業標準、僱員資歷和僱員對保密資訊的接觸
- 僱主在起草條約時,應考慮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限、地域、範圍和報酬
- 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將是可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