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需要牌照才能從事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活動?

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建立了新經濟,從而帶來了新的投資機會。 

香港沒有直接法例規範加密貨幣的使用,因此如何合法地使用加密貨幣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本文將解釋 (i)相關的受規管活動;(i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管方針; (iii) 發牌要求; (iv) 牌照申請程序; (v) 合資格公司的持續責任。 

甚麼是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是一種基於網絡的數字資產,它使用區塊鏈技術,分佈在大量管理和記錄交易的電腦上。它不是由任何中央機構發行。

我甚麼時候有牌照才能從事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活動?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除非獲得豁免,任何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公司或個人必須申請相關牌照。根據閣下的業務性質,閣下可能需要申請多個牌照才能從事受規管活動。

目前,受規管活動有12類,相關活動的描述如下:

證券交易 (第1類)

  • 與另一人訂立或提出訂立要約,或誘使或試圖誘使他人訂立或要約訂立要約,以獲取、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 或旨在/假裝的目的是令任何一方從證券收益或參考證券價值的波動邢獲取利潤。

期貨合約交易 (第2類)

  • 與另一人訂立或提出訂立要約,或誘使或試圖誘使他人訂立、取得或處置證券要約。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4類)

  • 就是否、哪些、何時以及收購或處置證券的條款提供建議,並發佈分析或報告。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5類) 

  • 就是否、哪些、何時以及收購或處置期貨的條款提供建議,並發佈分析或報告。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7類)

  • 透過並非由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提供的電子設施提供服務,而藉該項服務買賣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或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要約。
  •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認識,從而洽商或完成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買賣,或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 
  • 以上交易可以更替、結算、交收或獲得擔保。

提供資產管理 (第9類)

  • 管理房地產投資計劃、證券或期貨合約。 

在美國,部分期貨及商品交易所視在其交易和受其規則約束的比特幣為「期貨合約」,其定義包括「根據期貨市場的規則或慣例訂立的合約或期權合約」。 因此,從事比特幣期貨交易業務的實體將需要獲得期貨合約交易的牌照 (第2類)。推廣投資比特幣期貨的基金通常構成證券交易 (第1類),而管理此類基金可能構成提供資產管理 (第9類)。為比特幣期貨提供意見服務亦可能屬於為期貨合約提供諮詢 (第5類)。

另一方面,首次代幣發行中提供的數碼代幣通常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的特徵,並可被視為「證券」。如果提供的數碼代幣代表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它們則可能被視為「股份」。 當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如果發售代幣的收益是由首次代幣發行計劃營辦者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計劃中的股份、債券證和權益會被視為「證券」。就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而符合「證券」的定義,或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以及在二手市場上從事有關代幣的買賣,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 

另一方面,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中央平台營運者的活動如只提供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服務,便不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儘管如此,這些平台也受證監會的發牌制度約束。 

不論當事人是否在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以香港公眾為目標,發牌規定均適用。投資者應注意,在相關加密貨幣被視為「證券」或「期貨」的情況下,未經許可提供加密貨幣服務的平台可能會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賭博條例》。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賭博活動除非根據《賭博條例》明確授權,否則均屬非法。 

證監會的監管方針

受規管的活動

證監會設立了證監會監管沙盒(簡稱沙盒),目的是為合資格企業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沙盒讓合資格企業在發牌制度下,透過與證監會會審查和監察進行緊密的溝通並受到嚴謹的監督,能夠有效率地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相關的這些金融服務的可靠性和公司的內部監管體系。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由於從事非證券業務不在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在香港運營一個中央網上交易平台,以及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平台經營者便會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並須領有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我怎樣才能有資格在沙盒中經營我的業務?

持牌法團及擬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或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初創企業均可進入沙盒。合資格企業必須是獲發牌的適當人選,使用創新科技,及真誠和認真致力地利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該企業的活動應帶來更多及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及令香港的金融服務業界受惠。 

證監會可能施加發牌條件。對於企業而言,條件可能會限制企業可服務的客戶類別或每名客戶的最高風險承擔。至於平台經營者,條件可能要求服務只提供給專業投資者,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或每月向證監會報告其業務。

我如何申請合法參與加密貨幣的牌照?

請參閱常見問題解答 「我是否需要牌照才能向他人提供投資建議」?

合資格企業的持續責任是什麼?

持牌法團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N章) 的財務資源規則。首先,它必須時常維持財務資源,包括繳足股本和速動資金。如果持牌法團就第4類、第5類、第9類或第10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並受指明發牌條件規限,或持牌法團就第6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並受指明發牌條件及不任保薦人發牌條件規限。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N章)附表1以了解繳足股本和速動資金的最低數額。

合資格企業應採取適當的投資者保護措施來解決已識別的實際或潛在風險或問題,例如應向客戶全面披露潛在風險和可能的補償安排。如果證監會認為該公司不再適合繼續持牌,牌照則可能會被撤銷。 

重點摘要

  • 證監對加密貨幣的受規管活動具有管轄權,而它們需要獲得牌照。 
  • 符合條件並獲得牌照的企業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在沙盒中展開受規管的活動,並遵守施加的牌照條件。 

參考資料:

  1. 證監會監管沙盒: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17EC63 
  2. 證監會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 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Security-Token-Offerings 
  3. 證監會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 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initial-coin-offerings
  4.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3/17/P2021031600549.htm?fontSize=1
  5. 證券及期貨條例
  6. 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
  7. 致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的比特幣通函: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17EC79
  8. 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20191106-Position-Paper-and-Appendix-1-to-Position-Paper-Chi.pdf 
  9. 《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https://apps.sfc.hk/publicreg/Terms-and-Conditions-for-VATP_10Dec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