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僱主,閣下須辨清你的員工是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分,以確保雙方權益。
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的分別
僱主在分辨兩者時需要考慮不同因素。還請注意,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區別僱員和判頭(或自僱人士)。
因素 | 僱員 | 判頭(或自僱人士) |
對於工作程序、時間和方式的控制權 | ✖ | ✔ |
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 | ✖ | ✔ |
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 | ✖ | ✔ |
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 | ✖ | ✔ |
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盈利或虧本的風險) | ✖ | ✔ |
如有爭議,最後單位詮釋須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判頭的僱傭合约可在此處查看。
僱員和獨立承包商的權益
只有僱員才有權享有《僱傭條例》所列明的權利和福利,因為該條例通常只適用受僱傭合約聘用的僱主和僱員。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僱傭合約應清楚寫明員工是僱員還是承包商(或自營職業者)。
擁有的權益 | 僱員 | 判頭(或自僱人士) |
受《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如屬「連續性合約」,可享基本年假、法定假日薪酬、疾病津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僱傭權益。 | ✔ | ✖ |
受《最低工資條例》保障,包括享有法定最低工資 | ✔ | ✖ |
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包括享有工傷病假及補償 | ✔ | ✖ |
受《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保障並享有僱主供款 | ✔ | ✖ |
更改員工的就業狀況
如僱員不同意,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否則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及普通法,向僱主追討補償。
如在僱傭合約內錯誤將僱員標籤為獨立承辦商(或自僱人士),而沒有給僱員在《最低工資條例》或《僱傭條例》應得的保障,即屬刑事罪行。
關鍵要點
- 僱傭合約應明確規定員工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或自僱人士)
- 僱員有權享有《僱傭條例》的福利和權利,而獨立承辦商(或自僱人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