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貸款可由銀行或合資格放債人提供。從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借貸受《放債條例》規管,而銀行貸款則受《銀行業務守則》規管。這兩項法規都規定了放債人應如何開展業務,當中亦有不同有關利率的限制。
最高利率(短答)
非銀行放債人 | 年利率60% |
銀行 | 不適用 |
以下將闡釋相關法例:
如何計算真實利率?
對於借貸方而言,知道放債人是否收取非法的利率尤其重要。借貸雙方均應先清楚了解年利率應如何計算,並不應該直接採納在宣傳單張/小冊子,甚至合同上所述的利率。
整體而言,計算利率的公式如下:
年利率= 一年內支付利息的總額/貸款本金 x 100%
例子
甲方向乙方借取港幣十萬元,並打算在12個月內償還乙公司,條款如下:
1. 貸款額:十萬
2. 還款期:十二個月
3. 分期還款:12%/每月港幣12000
4. 雜費:港幣5000
利息支付通常還包括計算中的費用及開支。故計算方式如下:
合資格放債人(非銀行)
合資格放債人指已從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取得牌照的放債人。無牌經營放債人屬刑事罪行。因此,應建議借款人確認確認放債方是否已獲得相關許可。
最高利率:條例規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年利率為60%。高於此利率的貸款將無法執行,放債人亦會隨之被起訴。
敲詐性利率:如果實際年利率高於48%,則假定該貸款為敲詐性貸款。除非放債人能夠提出充分理由,否則法院不會執行此類貸款。
參考以上例子,假設乙公司是條例下的授權放債人,由於他收取49%的年利率,故會被視作收取敲詐性利率。除非乙公司有充足理由證明其合理性,否則法庭將不會執行該貸款。
複利:複利,俗稱「利疊利」,指利息除了會根據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香港法律禁止以複利的形式計算利息。
銀行貸款
由於條例不適用於銀行貸款,故應遵守守則。根據該守則,銀行可收的利率不受限制。
然而,銀行不應向客戶收取過高的利率(年利率48%,即敲詐性利率),除非銀行可以充分證明如此高的利率並非無理。
同樣參考上述例子,若乙方是一所銀行,它必須說明為何收取如此高的利率。
重點摘要
合資格放債人不應向借貸方收取60%或更高的年利率,而只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收取48%的年利率。
若銀行無法提供充足理由證明,則不應收取高於48%的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