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麼情況下,董事需要承擔公司債務?

決定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希望限制個人對企業債務的責任。「獨立法律實體」原則(principle of separate legal entity) 指公司的權責獨立於其股東的權責。然而,這不意味著董事可以為所欲為。本問答環節旨在說明幾項董事會承擔公司債務的事件:

香港法律規定的董事職責

董事負責一所公司的日常管理並作出有關營運的決策,亦需確保公司履行其所有義務。香港的三個主要法律來源制定了相關的董事權責:

  • 普通法:這是大部分董事職責的起源,包括善意行事、避免利益衝突、為正當目的行使權利等義務。
  • 《公司條例》(第622章):此條例訂明了董事有責任履行以謹慎(duty of care)、技巧(skill)及努力行事(diligence)的職責。在決定董事是否違反職責時,必須考慮董事的一般知識(客觀條件)及該董事的特定技巧及知識(主觀條件)。
  • 其他香港法例:本港尚有其他法例規管董事在清盤前的行為,包括《公司條例》(第32章)。香港的「強積金」計劃同時要求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董事承擔責任

簡而言之,以下將列舉一些董事的主要職責:

  • 誠信行事
  • 避免利益衝突
  • 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 為正當目的行使權利
  • 遵守公司法律
  • 除非獲得授權及行使獨立判斷,否則不得隨意轉授權利

故此,董事在甚麼情況下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公司責任?

然而,在以下情況下,董事仍需以個人名義承擔公司責任/債務:

1. 個人擔保:若董事就公司貸款提供個人擔保,而公司未能在到期日還款,那麼董事便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所欠債項。

2.  違反董事職責:若公司因董事的失職而蒙受任何損失,董事需以個人名義負責。

當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最終會向公司展開清盤程序。若董事在清盤日前以下列任何方式進行商業活動/開展業務,該董事或需承擔個人責任。

3. 不公平優惠:公司應該在清盤前公平對待每一位債權人。不公平優惠發生於:

  • 在公司清盤前,一名債權人被置於較正常人更佳的位置,以優先獲還債
  • 個人或公司有主觀意欲使債權人受到不公平對待。若涉事人與公司有緊密關聯,意欲的存在本身則是項假定;若無證據去否定這一假定,假定便會成立。*
  • 在清盤開始前6個月(2年若涉事人與公司有緊密連繫)作出不公平優惠的行為

涉事董事將承擔不當行為的責任。

*「公司之關連人士」指公司董事與他們的伴侶,公司秘書等。

4. 低於一般價值的交易:這一般發生於:

  • 公司以非善意的動機及低估的價格進行交易
  • 公司在交易時無力償債或因該交易而無力償債
  • 在公司即將清盤之前的5年內,公司出售以遠低於真實價值出售其資產

5. 欺詐交易:若在清盤過程中,公司經營業務的意圖是欺詐公司的債權人。舉例而言,欺詐交易可能意味著公司在明知道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向債權人借取巨額款項。

若公司董事知悉該交易,該董事則有機會需要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或其他負債,甚至可被監禁。

重點摘要

  • 根據「獨立法律實體」原則,公司與其董事是分開的。故此,在一般情況下,董事並不需要負責支付公司債務。
  •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董事有機會需要承擔公司貸款,包括當董事就公司貸款提供個人擔保,或違反其對公司的職責。
  • 如果董事在公司清盤前利用其權利而造成任何不公平優惠,或進行低於一般價值的交易甚至是欺詐交易,董事則可能需要個人承擔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