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單。第三者風險保險就第三者因大廈公用部分及設施而身體受傷或死亡所導致的財務損失,提供補償。
購買保險既可以保障業主(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代賠償),又可以保障公眾(以免因大廈建築物受傷或身亡)。
若法團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法團管理委員會的每名成員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遭罰款港幣 50,000 元。
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哪些責任?
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業主立案法團可能因建築物的公共部分(例如外牆、通道、走廊、樓梯、屋頂和升降機)而造成第三者受傷或死亡。第三者包括建築物的業主、租戶、佔用者、訪客或侵入者。
業主立案法團不一定要為第三者財物損失投保,但法團亦應去購買,否則若因法團的疏忽而導致第三者蒙受財物損失,法團要負上賠償的責任。
雖然法團沒有必要為未經授權的建築工程投保,但若法院認定他們對事故負有責任,法團仍可能對因工程造成的任何事故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業主立案法團應拆除建築物內任何未經批准的建築工程,以免產生任何法律責任。
應該投保多少?
每次事件的最低保險金額必須為 1000 萬元。
通知業主
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後,保險公司應向業主發出投保通知書,列明保單的詳情。
法團還必須在建築物的顯眼位置展示有效的投保通知書,以通知業主關於受保項目。
通知土地註冊處
在保險單生效後的 28 天內,法團必須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通知應包括
- 保險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 保險單涵蓋的期間
如果第三者向法團提出索賠,法團應該怎麼做?
如果第三者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他們可以向法團尋求賠償。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要求 10 天內,法團必須說明其有否就該索賠投保,並提供保單詳情。保險公司應適當地向第三者支付保單金額以內的賠償。
保險公司必須支付賠償,如果索賠是根據條例要求由保單承保的索賠(例如建築物的公共部分),即使保單由於以下原因被保險公司限制:
- 在保單生效期間或該期間的任何部分可能提出的索賠數量;
- 與保單有關的建築物的年齡;
- 建築物的狀況或維修;
- 建築物內的單位數目;
- 建築物或其部分的使用;或者
- 是否存在與該建築物有關的法定文書。
如果保險單中包含與上述第1至6項有關的條款,保險公司可向第三者支付賠償後,可向法團索賠。
如果第三者向法團提出索賠,但法團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仍需全額賠償。如果業主立案法團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賠償而不得不清盤,則每個業主都對賠償承擔個人責任。如果個別業主無力支付賠償金,他們可能會被迫破產。因此,法團購買第三者保險非常重要。
關鍵要點
- 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建築物公共區域可能因第三者受傷或死亡而產生的責任
- 業主立案法團應負責購買此類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