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負責維修保養出租物業?

出租物業的維修保養工作很大程度取決於租約的條款。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雙方應在簽訂租約時釐定其個別責任。

起草租約

租約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和非結構的維修。

然而,這種簡單的解釋其實是很容易出問題的,因為「內部」、「外部」、「結構性」和「非結構性」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例如,若有渠道問題,業主可能會指責是租客的錯,因為他們沒有清理廁所的排水管和維護內部結構。租客可能會辯稱,渠管陳舊是建築物的結構問題。雙方可能會因誰來解决昂貴的渠管問題而爭論。

因此,一份妥善草擬的租約會包括所有可能引起爭端的範圍,並詳列雙方的責任。

租客的義務

租客在租約下有默認的責任,即以合乎租客身分使用物業,因此租客應合理和適當地使用物業,而不得毀壞或損壞物。

儘管租客沒有責任進行維修和保養工作,租約通常會包括租客需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此類工作的條款。這是由於慣例和雙方談判能力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在租約期內,租客將持續佔用和處理物業,因此租客要修復損壞和進行必要的維修工作是正常的。

租客的維修和保養義務通常不包括「正常損耗」。因此,租客無需對因時間關係和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責。

在租約中,租客通常需要支付管理費以用於維修公共區域的結構。租客需付的金額取決於大樓的管理公司、以及他們物業的大小。

業主的義務

大多數租約都會有條款訂明業主有權進入、檢查及/或維修物業,但這並不等於業主有義務維修物業。業主只會在非常嚴重的情况下(例如,物業內嚴重漏水)才可通過事先向租客通知/約定,才能行使該權利。

儘管雙方已在租約訂明其個人責任,但在香港,業主可以出於善意及希望維護與租客的關係,自願進行維修和保養工作。再者,因為香港的租約相當短,業主有時會自願支付費用來修補房屋的缺陷(例如修補損壞的牆壁)。

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約,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毁後方始產生。既然業主並無佔用有關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或控制的損毁或問題負上責任。

業主可能有其他法定義務按照政府的要求維護物業:

  • 建築物條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宣佈某建築物為危險建築物,並強迫擁有人補救任何結構欠妥之處。
  •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賦予指明公職人員權力,規定物業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清潔物業或採取步驟處理損害健康的滋擾(例如源於物業的滲水)

政府對財產的安全和維修也實施了其他計畫,例如:

  • 強制驗樓計劃規定,選定的樓齡達30年以上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册督察進行訂明的檢查工作。如建築物需要修理,建築物的立案法團必須指定承辦商進行規定的維修工作。
  •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選定的樓齡達10年以上的業主須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驗窗,如有需要,則須對建築物進行維修。

業主應遵守政府當局發出的要求或命令,否則他們可能會受到處罰或其他後果(如政府收回樓宇)。如果租戶接到政府的命令,應該通知業主,以便業主儘快採取必要的行動。

建築物的立案法團(或其管理公司)也可要求業主(或其租戶)採取適當措施,停止對建築物其他業主造成的任何滋擾或其他損害(如排水堵塞)。

關鍵要點

  1. 草擬良好的租賃協定應明確寫明業主和租客的維修/保護義務。
  2. 通常,業主負責外部和結構的維修和保養,而租客負責內部和非結構的維修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