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是由買賣雙方簽訂有關銷售條款的協議,由地產經紀準備。合約將包含有關物業買賣的初步條款,並以此作為正式買賣合約的基礎。此合約具法律約束力,故若任何一方違約,或會承擔嚴重法律後果。
臨時買賣合約中的條款
臨時買賣合約必須包含以下條款:
- 買賣雙方的個人資料
- 若買方或賣方為個人,合約則需列明其姓名、地址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 若買方或賣方為有限公司,合約則需列明公司的全名、商業登記號碼及註冊辦事處。
- 單位描述
- 單位的郵寄地址通常足以識別單位。
- 樓價
- 協定樓價將以文字或數字,或以兩種形式同時表示。
- 完成交易日期(交樓日期)
- 指賣方交付物業予買方的日子
臨時買賣合約亦可包含以下條款:
- 臨時及加付訂金的金額,以及繳付日期
- 臨時訂金(細訂)通常是售價的1-3%,並由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 加付訂金(大訂)通常是售價的9或10%(臨時訂金包括在內),並在買家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
- 在完成交易日需付的售價餘款
- 法律費用及印花稅
- 各方需自負法律費用
- 買方通常支付印花稅
- 買/賣方撤回協議所需承擔的後果
- 「例外條款」允許一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短時間內撤回交易,但該方需要向對方賠償。
- 騰空單位(交吉)
- 若單位是連租約賣出,賣方則無法把單位騰空交予買方。因此,有關騰空單位的事宜必須清楚列明於臨時買賣合約。
- 地產代理佣金
- 買賣雙方均須向地產經紀支付雙方同意及訂明的佣金
臨時買賣合約中或許包含更多條款,閣下可以在此處查看。若閣下有任何有關臨時買賣合約的問題,應先諮詢地產經紀以獲取更多資訊。
臨時買賣合約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嗎?
就非住宅物業買賣而言,臨時買賣合約無需加蓋印花及註冊。但相關的正式買賣合約則應在土地註冊處加蓋印花及註冊。
違反臨時合約
違反臨時合約的一方 | 責任/法律後果 |
賣方拒絕出售 | 合約終止需付雙倍臨時訂金給買方(即是付「雙倍訂」) |
買家拒絕買入 | 合約終止失去所付的臨時訂金,並可能需要向賣方賠償賣方可以將物業出售給他人 |
若買家因意識到地產代理提供了錯誤信息而不想買入該物業,他們可能無法終止買賣合約。然而,地產代理可因提供失實陳述而遭控告。(若賣方、買家或代理三房任何一方故意提供錯誤資料,導致其他一方因依賴所提供資料訂立合約而招致損失,均可能構成失實陳述行為;無辜方可因此獲得賠償)
重點摘要
- 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有關初始買賣條款的協議
- 此合約通常由地產經紀準備,並必須由雙方簽署
- 這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違約方可能需要承擔嚴重法律後果。
參考網頁
- 地產代理監管局 – 「臨時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