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可分為兩種類型,分別是法團聯營和合同聯營。小型企業可考慮與香港本地企業成立聯營。以下是法團聯營和合同聯營的特徵,你可選擇最適合您要求的結構。
法團聯營
法團聯營通常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成立。它必須根據《公司條例》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各方可以在聯營協議中確定與利潤和虧損分享、投票權、所有權結構有關的條款和條件。由於該聯營將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各方將承擔有限責任,利潤可以作為股息分配。此外,這種結構亦受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約束。
請記住,如果聯營以公司形式進行,則受《公司條例》和普通法管轄。但是,如果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則將受分別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
合同聯營
在合同聯營中,各方簽訂合同以合作實現業務目標。與法團聯營不同,合同聯營不會形成新的法人團體。這種聯營形式對於各方在開展短期及一次性的合作較為有利,因為除了強制性商業登記外,你不需遵守其他持續合規要求。因此營運成本較低且各方可以保持更多隱私。
重點扼要
- 你可以註冊成立法團或簽訂合同組成聯營。
- 法團聯營通常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運作。
- 合同聯營是通過簽訂合同而形成的,雙方同意合作以實現業務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