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與合夥的分別是甚麼?

你可以理解聯營為一種短期的合夥,一旦完成特定商業目標,聯營即會結束。反之,合夥企業通常是為開展持續業務而設立的。

聯營

聯營由兩方或多方組成,為完成特定任務貢獻資源。它可能具有與當事人不同的法律人格。它可以指經營者之間的幾種業務安排。香港有兩種類型的合營企業,即法團聯營和合約企業。在香港註冊的法團聯營受《公司條例》和普通法管轄;而合同聯營則主要受雙方協議的約束。

合夥

合夥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擁有企業,並計劃以合夥人相互同意的方式分享利潤。合夥企業一般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他們受《合夥條例》,《有限合夥條例》和普通法規管。

要了解有關合作夥伴關係的更多信息,請閱讀合作夥伴關係常見問題解答。

比較

聯營合夥
如果聯營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則雙方僅就其投資範圍承擔責任。在合同聯營的情況下,每一方都可能要就損失向另一方賠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任何債務或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它涉及兩個或多個公司為了共同的業務目標而結合他們的資源和努力它由共同經營業務的個人組成
一旦完成特定商業目標,聯營即會結束通常持續更長時間,並在合作夥伴決定解除或退出關係時結束

合夥與法團聯營區別較明顯,因為根據《公司條例》,合夥企業不能成立或註冊為公司。但合同式聯營與合夥的法律地位相近,為防止無意中形成合夥,閣下可以在聯營協議中明確規定,以反映聯營各方不打算成立合夥業務的意願。

重點扼要

  • 你可以理解聯營為一種短期的合夥。
  • 聯營會在完成特定商業目標後結束。
  • 法團聯營的法律結構與合夥不同。
  • 您可以通過制定在特定商業目標完成後結束音聯營的條款來防止無意中建立合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