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可用於形容企業間不同類型的合作安排,由各方提供資源以完成特定商業目標。
在香港,聯營主要有兩種類型:
- 法團聯營: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並根據《公司條例》在公司註冊處註冊。如閣下想獲得有關公司註冊的更多資訊,請閱讀 “如何在香港註冊公司?”。
- 合同聯營:各方簽訂合同合作以完成特定商業目標。合約各方之間的關係以各方之間的協議為準。如閣下想獲得更多有關商業登記的資訊,請閱讀 “什麼是商業登記證? 如果以公司形式經營業務,我仍否需要在香港註冊業務?”。
要了解有關香港聯營類型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什麼是不同類型的聯營?”。
為何要選擇聯營?
聯營在以下方面具有優勢:
- 各方可以共享和組合資源以實現聯營的目標;
- 各方可以享受規模經濟的好處,因為批量採購和生產通常會降低單位成本;和
- 各方可以從各自的專業知識和才能中受益。
《競爭條例》
合營企業須遵守香港的《競爭條例》,該條例禁止任何損害香港競爭的行為。該條例載有兩項行為守則:
-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各行各業訂立或執行其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或從事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經協調做法,或作出或執行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
-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將調查任何違反第一和第二行為守則的行為。
重點扼要
- 聯營是兩方或多方聯合資源(例如資本)以完成特定任務/項目的結構。
- 聯營可以法團的或合同形式組成。
- 聯營必須遵守《競爭條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