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閣下的公司不幸破產,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債權人、股東、清盤人等),可以將你的公司清盤。在特殊情況下,董事可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賦予清盤公司的權力。
債權人自動清盤
債權人自動清盤在程序上與成員自動清盤相似,主要區別在於債權人在此過程中有更多積極參與的機會。這是因為公司可能無法償還所欠的債務,因此債權人被賦予更主動的角色,以更好地保障他們自己的利益。
債權人自動清盤的一般程序如下:
- 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會議通知須在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刊登廣告。點擊鏈接查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模板。
- 股東必須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進行自動清盤。點擊鏈接查看公司自動清盤的特別決議案模板。
- 決議公告必須在決議通過後 14 天內在政府憲報刊登。
- 會議期間,可以提名和任命清盤人。要查看指定清盤人的特別決議案模板,請點擊鏈接。
- 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 14 天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如果債權人對股東任命的清盤人不滿意,債權人可以提名並任命另一名清盤人和/或成立委員會監督清盤程序等。
- 任命清盤人後,董事的權力將被暫停。清盤人須清算公司的所有資產,並根據法定優先權分配收益。
- 清盤人可以定期召開會議,以提供有關公司及其債權人的清盤的最新情況。
- 當公司事務完全清盤後,清盤人將製作清盤賬目,並召開列席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的最終會議。
以破產為由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是通過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盤呈請開展的。公司可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列多項理由而被強制清盤,其中一項理由是破產。
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皆可以是申請清盤令的呈請人。考慮到申請程序的複雜性,申請人應考慮委託律師代為辦理所需手續。
如果法院信納申請,它將下令將公司清盤。在該階段,所有債權人對公司的法律行動將自動停止(即債權人不能暫時向公司索取債務)。清盤人在履行職責時會受到法院的監督。
特別程序:董事清盤
董事可直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清盤聲明而不需事先召集股東大會。只有在公司資不抵債且根據上述兩種程序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任何其他方式開始清盤並不合理可行時,董事才可行使此特殊權力。實際上,這個程序很少被援引。
重點扼要
- 當公司資不抵債時,成員不能再自動將其清盤。可能的清盤方式有債權人自動清盤、強制清盤和董事啟動的特別清盤程序。
- 破產清盤程序涉及清盤人,清盤人將接管董事的權力,以便在解散公司之前清算公司資產並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 破產管理署,公司強制清盤案簡介:https://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guidwu.htm
- 公司註冊處,有關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及清盤的常見問題:https://www.cr.gov.hk/tc/faq/local-company/dereg-striking-off-winding-u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