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結束後,我不打算續租,我該怎麼辦?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租戶無權在商業租約屆滿後繼續佔用該物業。

交收物業

在租約結束時,租戶應自費將物業還原並歸還給業主。

雖然租戶沒有義務將物業「改善」到比租賃開始時更好的狀態,但租戶應將物業歸還至「原始狀態」。

對於商業場所,租賃/租賃協議通常包括明確義務將處於「裸殼」狀態的場所歸還給業主的合理滿意(即拆除所有固定裝置並只留下抹灰/混凝土表面)。業主應合理接受,在交接時,物業不可避免地會因老化和正常使用而出現一些磨損。

此外,租賃/租賃協議中列出的「業主室內固定裝置」應在移交物業時以合理的狀態交還給業主。例如,當物業交還給業主時,空調應能正常工作。

為避免在交接時對房產狀況產生不必要的爭議,雙方應在檢查物業後簽署書面確認書。

收取保證金

當租約到期時,租戶有權要求退還押金,減除業主適當扣留的任何款項。

押金退還的條款在租賃/租賃協議中規定,如果滿意,業主應將押金全額退還給租戶。租約還應規定押金何時退還(通常在租戶搬出後的十四天至一個月內),以便業主有時間檢查財產狀況並確認所有賬單已結清。押金是無息償還的。

如果業主認為租戶違反了租賃/租賃協議,他們可能會沒收全部或部分押金的退還。例如,如果租戶損壞了超出合理和正常的損耗,業主可以從押金中扣除用於修復損壞的費用。業主何時可以沒收押金,應在租約中明確說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閣下認為根據租約的條款閣下有權獲得押金,但尚未收到,閣下可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業主提出索賠。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閣下應該確保閣下沒有違反租約的任何條款,並有證據證明閣下沒有違反租賃協議。

關鍵要點

  • 閣下應該按照租約規定的條件移交財產。這通常意味著以「裸殼」狀態返回財產
  • 閣下的租約應明確說明閣下何時有權或不會有權全額退還押金
  • 閣下應該與業主溝通,以確保按時、公平地退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