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可以終止商業租賃嗎?

通常,商業租賃在香港沒有斷租期條款。但是,如果租約包含一項明訂條款,業主可能會因以下原因終止租賃:

  • 不支付租金
  • 租戶違約
  • 出售/發展物業

要行使這項權利,業主必須向租戶發出書面通知,租約將在通知期滿時終止。

不支付租金

租賃協議可能包含一個明確的條款,該條款授權業主在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終止(或「沒收」)租賃/租賃協議,但須書面通知。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逾期未支付租金超過 15 天將導致業主有權沒收/終止租賃協議。

如果租戶第一次拖欠租金,他們可以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法庭或土地審裁處通常會給他們機會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如果租戶遵守,租賃協議的期限將「復活」,並將繼續按照其原始條款繼續,好像從沒有拖欠租金一樣。

嚴重違約

如果租戶按時支付租金,但嚴重違反租賃協議(例如轉租、進行非法活動、造成滋擾),業主可能希望終止租賃。

如發生此情況,業主需先向租戶發出通知,說明他們違反了甚麼。該通知將要求租戶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約行為,然後業主才能行使其終止租約的權利。如果租戶未能在該期限內糾正違約行為,業主可以根據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的任何沒收/終止條款立即終止租賃並要求租戶佔有

出售/重建物業

終止條款還可以允許業主在出售整個或部分建築物或場所時終止租約。為了行使這項權利,業主通常須至少提前 6 個月向租戶發出書面通知,並且租約將在通知期滿時終止。該條款也可能適用於建築物或場所的拆除、翻新等。

關鍵要點

  • 終止條款允許商業租賃在到期前終止。
  • 終止條款允許業主在租戶未能支付租金或嚴重違反租賃協議,或者業主決定出售房產的情況下提前終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