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契和租賃協議有甚麼分別?

租契和租賃協議之間有兩個主要分別。

a) 租期

租契是指固定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租契必須以契約方式簽立,即必須經簽署、蓋章及互相交換該租契。租契最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租賃協議是指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租賃協議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但為保障雙方利益,雙方應簽署一式兩份的協議並將其互相交換及保存。

b) 立約方的身分

立約方的身分也對簽署租契或租賃協議的形式有所影響。

簡單而言,簽處租契的一方需要蓋章,而簽處租賃協議的一方需要蓋上圖章。

簽署方身分形式上的要求 (一般常用於簽署條款的字)
租契租賃協議
個人由〔立約方姓名〕 簽署、蓋章及交付由〔立約方姓名〕 簽署
獨資經營者由〔獨資經營者之商業名稱〕之〔獨資經營者姓名〕簽署、蓋章及交付茲蓋上〔業主/租客〕之圖章,並由〔獨資經營者之商業名稱〕之〔獨資經營者姓名〕簽署
合夥商行由〔合夥商行之名稱〕之〔所有合夥人之姓名〕簽署、蓋章及交付茲蓋上〔業主/租客〕之圖章,並由〔合夥商行之名稱〕之〔所有合夥人之姓名〕簽署
有限公司茲蓋上〔該有限公司名稱〕之印章/鋼印,並由已獲其董事局正式授權之〔簽署者姓名〕簽署 茲蓋上〔業主/租客〕之圖章,並由已獲其董事局正式授權之〔簽署者姓名〕簽署

重點摘要

  • 租賃協議的期限通常比租約短
  • 簽處租契或租賃協議需要有不同的手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