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契和租賃協議之間有兩個主要分別。
a) 租期
租契是指固定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租契必須以契約方式簽立,即必須經簽署、蓋章及互相交換該租契。租契最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租賃協議是指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租賃協議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但為保障雙方利益,雙方應簽署一式兩份的協議並將其互相交換及保存。
b) 立約方的身分
立約方的身分也對簽署租契或租賃協議的形式有所影響。
簡單而言,簽處租契的一方需要蓋章,而簽處租賃協議的一方需要蓋上圖章。
簽署方身分 | 形式上的要求 (一般常用於簽署條款的字) | |
租契 | 租賃協議 | |
個人 | 由〔立約方姓名〕 簽署、蓋章及交付 | 由〔立約方姓名〕 簽署 |
獨資經營者 | 由〔獨資經營者之商業名稱〕之〔獨資經營者姓名〕簽署、蓋章及交付 | 茲蓋上〔業主/租客〕之圖章,並由〔獨資經營者之商業名稱〕之〔獨資經營者姓名〕簽署 |
合夥商行 | 由〔合夥商行之名稱〕之〔所有合夥人之姓名〕簽署、蓋章及交付 | 茲蓋上〔業主/租客〕之圖章,並由〔合夥商行之名稱〕之〔所有合夥人之姓名〕簽署 |
有限公司 | 茲蓋上〔該有限公司名稱〕之印章/鋼印,並由已獲其董事局正式授權之〔簽署者姓名〕簽署 | 茲蓋上〔業主/租客〕之圖章,並由已獲其董事局正式授權之〔簽署者姓名〕簽署 |
重點摘要
- 租賃協議的期限通常比租約短
- 簽處租契或租賃協議需要有不同的手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