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任命/罷免董事?

董事負責公司的整體管理。董事的任免程序受組織章程細則(「章程細則」)和《公司條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規管。 

委任董事

年齡:任何年滿18歲或以上的人士,不論國籍,均可獲委任為公司董事

最少董事人數:根據公司條例,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至少 1 名董事為自然人(即個人),這不適用於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上市公司和擔保有限公司均須至少有 2 名董事。 

法人團體作為董事:是的,如果私人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成員,法人團體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或被任命為董事。

作為董事的唯一股東:是的,唯一股東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但是如果唯一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閣下必須提名一名備任董事。要了解有關提名備任董事的流程的更多資料,請閱讀「私人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擁有一名同時是唯一董事的唯一股東?」

程序:香港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任命董事。在任命/罷免後的15天內,閣下必須用表格 ND2A 將此類更改通知公司註冊處。 

直到下一次周年成員大會,董事會可以任命董事來填補臨時空缺,其中董事必須退休,但可以被重新任命。 

罷免董事

根據《公司條例》,公司可以在周年成員大會上通過股東普通決議來罷免董事。可是,股東(提議決議)必須向公司發出至少 28 天的特別通知,然後公司必須在相關會議召開前至少14天前向股東發出有關該決議的通知。相關董事必須有機會在該會議上發表意見,並為自己辯護。

在罷免後的 15 天內,閣下必須使用表格 ND2A 將此類更改通知公司註冊處。 如果相關董事是備任董事,閣下必須使用表格 ND5。 

重點摘要 

  • 董事的委任及罷免受章程細則及公司條例規管。
  • 董事可通過普通決議任命/罷免。
  • 公司必須在任命或罷免董事後15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ND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