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可以同時是其唯一董事嗎? 如果如此,該公司是否仍會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是的,唯一股東可以同時是私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私人有限公司必須至少有 1 名董事為自然人,而唯一股東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但是唯一董事不能是公司秘書。即使閣下是唯一的股東和董事,公司在成立後也被視為獨立於閣下的法律實體。

如果唯一的董事和股東去世會怎樣?

閣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另一個主要特徵是永久性。即使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東意外死亡,公司也不會因此而結業。繼承人必須獲得法院的授予承辦書,才可獲得股份和任命新董事。然而,這可能會大大延遲新董事的任命和有效管理,因此,由唯一董事提名備任董事變得至關重要。 

提名備任董事

如果一間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並且該股東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則可以提名一名備任董事。 如果唯一董事死亡,備任董事將代替唯一董事行事。 

這並非強制要求, 但是如果提名備任董事,則應在提名日起 15 天內使用表格 ND5(更改備任董事通知書(提名/停任)),向公司註冊處報告該提名。

獨立法律實體

獨立法律實體原則是有限公司的核心特徵。無論公司有多少股東或董事,它都適用。因此,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權利和責任能力,唯一的股東不會為企業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獨立法律實體原則的例外情況

然而,獨立法律實體的規則也有例外。從本質而言,這些例外是為了防止控制者濫用獨立法律實體。在法定情況下,《公司條例》(第 622 章)《業務轉讓(保護債權人)條例》(第 49 章)規定了高級人員和/或控制人對公司負責的情況。 

請注意,如果閣下作為控制人,故意利用閣下的公司逃避或阻撓現有的個人法律責任,法院可以對閣下採用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論的原則來。 

例如,如果閣下負債而知道這一點,閣下成立了一間公司並將所有資產轉移到該公司,並宣佈破產。因此,閣下的債權人無法對閣下提出有效的個人索賠。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為貴公司是偽裝的,因為閣下是在成立公司時就知道閣下的債務,而且閣下成立公司可能是為了其獨立法律實體的原則,此展示了對獨立法律實體合法限制的濫用。 

重點摘要 

  • 唯一股東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 唯一董事可以提名一名備任董事,他將在唯一董事去世時替唯一董事行事。
  • 唯一董事或股東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法律實體的原則。公司一旦成立,就會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